排序方式: 共有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2.
张利春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5):30-36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两万元,许霆的命运实现了不可思议地逆转。在这个过程中,以贺卫方为代表的法学家们的作用不容忽视,但这种貌似的欢愉实则是中国法治的悲哀,因为法学家们群体性地在一个错误的时间,用一种错误的方式,对许霆案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官的独立断案,而且,还让国人原本就十分脆弱的法律信仰遭受重创。但这一切又不能完全归罪于法学家,他们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尴尬地位,中国法学教育的“法盲”式培养机制,是造成这一悲哀的根源所在。 相似文献
3.
本文指出我国于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跟原法比较而言,有许多突破,对加强水体污染防治,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张利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1):37-41
对法律缘何需要解释的诠释,目前学界普遍采用一种主客观分离的方法论视角,这产生了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从存在主义认识论的角度,对法律缘何需要解释作一个本体论的解答,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5.
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德国的利益法学派所主张的作为补充法律漏洞方法的利益衡量和日本民法者所提出的利益衡量论有着很大的不同,属于两种不同的知识,但在我国却被不加区分地使用着。我国目前正展开对法学方法论的引入与讨论,究竟应该选择德国还是日本的进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6.
日本公害侵权中的“容忍限度论”述评——兼论对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容忍限度论"是日本学者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解决新产生公害问题的产物。其核心在于通过对受害者所遭受侵害的性质、程度以及加害行为的公共性、回避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利益衡量,得出终局的违法性判断。"环境权论"者对此提出了猛烈的批评。"容忍限度论"者在回击这些批评的同时修正、深化了自己的理论,从而有了很大发展,最终发展成日本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从"容忍限度论"的产生、发展来看,中国民法学研究必须实现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就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而言,学界讨论侵权责任问题的方式应及时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在坚持解释论的立场时应采用全面考量各种救济机制的综合视角以及综合衡量各种利益的利益衡量方法。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