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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新颂《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与以前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相比属新增加的内容。本文仅对破产还债程序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及其审查、法院公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织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一浅析。 一、破产还债程序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还债程序,是指运用破产的方式统一按比例清偿多数债务的程序,即在全体债权人中间公平分配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程序。这种程序订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在民诉法中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即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休所有制企业、私人所有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机关、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已有一千六百余件,基本上有法可依了,并且还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这是在邓小平同志“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正确方针指引下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它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开放,维护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现阶段所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还只是初具规模,还有待于继续努力逐步加以完善.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努力使我国宪法已经确认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民主制度和公民的民主权利,通过具体的立法和执法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的法律和制度来保证它的实现,也就是要进一步使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着重要求的是,要在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律制度中,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和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既是我国今后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我们相信,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法制民主化的许多问题,将会得到逐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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