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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试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离不开逻辑,逻辑也大量存在于法律之中。法律与逻辑的关系所以这样密切,其原因也不难理解。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法律无疑属于科学。正如大家所知道的,任何科学都形成于人们正确的思维活动,而人们要进行正确的思维活动,也就不能不运用正确思维的形式、方法和规律。这里所提及的正确思维的形式,方法和规律,无不属于逻辑范畴。鉴于此,列宁曾一针见血的指出:“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既然任何科学都离不开逻辑,那属于科学的法律,自然也离不开逻辑。此其一。  相似文献   
2.
各门具体科学都要广泛地使用定义。定义在不同科学领域中的运用,就会产生不同的特点。法律定义,冠之以“法律”二字,它当然要受到法律科学自身特性的制约,其定义形式也必然会与一般定义有所不同。本文拟从我国法学与法律条文的实际出发,就法律定义的基本特征作一探讨,以期引玉。 从根本上来说,我国法学和法律条文中的定义,都属约定定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每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时,总要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本国的实际情况,对一系列法律概念,作出统一的规范性解释,以便各级司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时,不致造成混乱和差错。法律定义的这种约定性特点,决定了同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会作出不同的解释。例如,我国刑法有关“主刑”的定义中有“管制”这一内容,而在多数国家中却没有这内容。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大多依据“以反抗论意志”的观点来给强奸罪下定义。这种观点认为,凡是女方有反抗表现的,属违背意志,可谓强奸。凡是无反抗表现的,属不违背意志,可视为通奸。而在我国,按刑法第139条  相似文献   
3.
法律院校的逻辑教学改革,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但如何使逻辑教学更贴近法律专业,显然是其中最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点思考,谈点构想,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 首先,我们提出法律院校的逻辑教学必须贴近专业,这是由这类院校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法律院校培养的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法律是科学,科学都离不开人们正确的思维活动,而人们要进行正确的思维活动,就得借助于逻辑学所提供的正确思维的形式、方法和规律。因此,结合法律工作实际进行逻辑教学,既能充分体现学以致用和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又能行之有效地训练培养学生在法律工作中实际使用逻辑工具的能力,以较快地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其次,我们强调法律院校的逻辑教学必须贴近专业,还眼法律与逻辑之间原本存在着的特殊关系有关。法律离不开  相似文献   
4.
所谓茶马法,是指我国唐代以来历代封建王朝为茶叶边境贸易所制订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令。因为那时的茶叶边境贸易主要是以茶易马,所以这些法律、法令统称茶马法。  相似文献   
5.
法律词语是指运用于法律领域里的词语。法律词语有如下语义特征:一、约定性。法律词语的语义都是人为约定的,而且这种约定是法律化的约定,即法定。二、单义性。法律词语严格做到一刑一义,一义一刑,形义对应。三、精确性。法律词语语义力求精确、明晰、拒斥、模糊、含混。四、理智性。法律词语语义必须客观如实,忌带主观外加的评价意向和情态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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