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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是一程序群,是非诉讼非仲裁的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概括性的统称。ADR的主要类型包括有调解、中立听者协议、小型审理、租借法官等。ADR程序群具有非正式性、灵活性、非强制性等特点。ADR的兴起及发展取决于多种因素。我国应吸收并借鉴ADR技术。 ADR为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中文含义为“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实际上是相对于传统诉讼而言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统称。ADR是世界民商事领域内(也有一些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越来越引人关注的争议解决方式。从20世纪70年代起,ADR在美国得到发展,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国家及日本、韩国等国家竞相效仿与采纳。ADR业已成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体系中的重要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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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航帆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18(1):34-37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般理论以及世界各国在宪法中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用规则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宜在我国宪法中规定国际法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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