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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兴权 《法治研究》2015,(3):90-104
法定最低实缴资本原则被取消后,禁止抽逃出资的公司法规范依然有其存在价值,但解释规范的思维应当作相应转化。该规范的公益保护色彩逐步淡化,其价值不在于直接维系市场经济秩序,而在于保护个体利益。该规范保护的主体多元,并且除极端情形外,债权人保护仅具有间接效果。在论证抽逃出资行为的构成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应将抽逃出资作为推理的小前提而非大前提,以使抽资行为的判断实现从价值到事实的转化。法院对待抽逃出资禁止规范的思维已有所转化,需坚持理性立场并且继续推进这些转化。  相似文献   
2.
曹兴权 《中国法律》2008,(2):34-35,99-101
公司法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在於创建一套适宜於特定社会的公司制度。公司制度最终由一系列规则构成,公司法现代化最终要表现为规则的变动与选择,即用一种规则体系代替另外一种规则体系,或者增加某个规则体系。在这里.我们必须面对三个基本追问:什麽是适宜的公司法?规则的替代或者选择的路径是什麽?这些适宜的公司法规则到底该如何展开?2005年《公司法》的颁布,只是中国公司法运动的开端,远非终结。这三个追问,将一直是中国公司法法理论研究的核心课题。在此,我们将简单讨论这三个问题.试图从相对宏观的视角建立起一个有关公司法现代化的理论框架.并审视中国公司法法制实践中的某些问题。  相似文献   
3.
对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起源、生成与演变作了一个鸟瞰式的回顾,揭示了该制度法定性不断弱化的发展趋势。运用弗里德曼法律变化四分类学说来分析,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结果,其法定性弱化的动因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内因变化,也不能完全由社会外因所引致。为继续完善该制度,法律应回归代表人机制的本源,确保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尊重商业惯例的内在品性并且遵循该品性来修正法定代表人制度。  相似文献   
4.
政府采购不仅是权力行使活动 ,也是政府经济活动。因此政府采购要同时关涉政府权力行使的透明法治法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干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政策目标 ,除行政法治化外 ,不得忽视市场竞争、区域发展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等其他内容 ,这是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一个认识论前提问题  相似文献   
5.
6.
对全球公司制度的演化趋势,统一论与分化论的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争论的根源在于论者法律思维的差异,并突出表现在现象与标准、法律与事实、宏观与微观、技术与社会等几对范畴上。立足于法律的本质并关注公司制度的选择问题,分化论有说服力;而统一论则因把法律问题简单技术化、混淆事实与规范选择的差异而有明显局限。因此,应当坚持理性的法律思维,坚持公司制度国际演化的"功能统一、形式分化"二元观。  相似文献   
7.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在我国裁判中的运用自2016年以来显著增加。我国法院在金融机构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界定、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论证、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关系的认定、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审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应该有合理的边界,要平衡法律父爱保护主义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并对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保护。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可包括:以金融服务法律关系重新界定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以诚信原则论证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以程序义务与实质结果相结合的标准来审查适当性义务的履行;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是法律上独立但功能上互补的关系;以投资者交易能力的区分为前提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由金融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8.
诚信没有大小之区分,把“最大诚信”论作为告知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已经不合适宜,它不仅有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制度构建的困惑,也不符合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需要。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多元的,危险信息不对称与危险估计需要是事实基础,而诚信原则是该事实需要转化为制度构建逻辑结论的理论工具。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因其违法性而与经济学上的垄断不同。有效竞争理论作为对市场垄断的评判政策基础,也由此决定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我国反垄断立法应重点规制垄断行为,并对企业合并相关的垄断状态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人员越权行为的差异,主要体现为是否构成表见代表(理)时相对人审查义务程度的差异。依据《民法典》第504条“应当知道”、第170条职务“善意”、第172条“有理由相信”等规则体系解释的结论显示,审查义务的差异依前述法条顺序在程度上依次递增,但实务中确定“应当知道”的具体内容时存在含混不清的问题,缺乏清晰的理论标准。遵循商法思维理念,以公司类型、行为人身份、忠实义务为研究核心,运用差异背后相关的商法原理进行法理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知道内容具体化函数理论”,为审判中合理分配相对人注意义务提供清晰标准。越权无效时应类推《民法典》第171条,由行为人承担第一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过错上的补充责任;根据法定代表人、一般代表人、职务代理人、员工、外部代理人越权的身份差异,公司责任应呈现递减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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