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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证据法研究的热点之一,国内在该问题技术上的研究多于理论上的探索,似乎在该问题的理论基础上已有广泛的认同,即对义务论的认同,然而义务论会带来诸如主体工具之说,自由功利之说的许多困惑,相反,权利论却有独特的优势,因此如果尝试从权利论的角度解读证人作证制度,或许会有所收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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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行为无因性之争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包含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公示要件主义三方面内容。现今,关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已为不少国家承认并纳入立法,关于公示要件主义也为各国不同程度地接纳了,唯独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仍然遭受众多责难。由于物权变动的频繁,迫切需要一部先进合理的物权法,为此,围绕着无因性理论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论战。其争论的焦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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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莉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5):71-75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计量标准存在着侵权主体标准、行为标准、产品标准、权利标准等几种学说,从司法实践计算上的科学性、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价值追求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利益的衡平性等角度考察,以权利标准作为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的基本计量标准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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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莉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93-96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极不容易确定,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法律特别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在具体适用时,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立法应统一采用幅度式立法,统一赔偿的上限标准和下限标准,统一适用的前提,统一参考的因素;在主体特定时,以权利数量为计量标准;计算赔偿额时,区分主观状态,引入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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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关于免予赔偿条件设定得过于宽泛、模糊,将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各单行法之间关于免于赔偿条件的规定不相同,将难以形成统一的权利保护机制.应修正《无过错》的认定标准,统一各单行法之间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通过严格限定免予赔偿的条件,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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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侵权的增多,司法实践中适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进行裁判的比例也在提高,但对于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法定赔偿,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定论。《著作权法》(草案)第72条第2款对法定赔偿适用条件进行了新的限定,但其可操作性不强。应当依据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适用原理,并以权利保护为中心,将其界分为一般适用情形、当事人约定适用情形、并列适用情形和不适用情形,并从实践运用时的司法困境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有的放矢地对四种情形分别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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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和每一个人。在经过激烈的争论和探讨后,我国新《婚姻法》终于尘埃落定,并相继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但理论研究和学术讨论并未因此而结束。本文通过对作为婚姻法重要内容的财产关系的若干问题的论述,指出了某些尚值得商榷的地方,并对此提出了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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