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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娅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1997,(5)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历史发展 新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我国刑事法律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的内容包括两部分。 首先是罪之法定。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前提,在新刑法中主要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体现的:一是对犯罪概念的规定。新刑法第工3条对犯罪定义作了完整的、科学的规 相似文献
2.
杜志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的案件。文章着重论述第二种自诉案件中证据的规格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管辖交叉问题。 相似文献
3.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应体现以人为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杜志娅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2):19-21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具体表现为:立法过程要民主化,充分体现民意;在法律的内容上应凸显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警察权加以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相似文献
4.
杜志娅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1998,(3)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其执法职能是由人民警察来实现的。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才能胜任公安工作。因此,着重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警校法律课的重要目标之一。本文就培养学生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和如何培养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志娅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1,(6)
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一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种。本罪也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行为人向同一对象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按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杜志娅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1999,(2)
法条竞合是关于法条适用的一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存在着众多的法条竞合。对此问题的研究,对于掌握法条之间的横向联系,正确地选择适用法条,具有普遍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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