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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跃岚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3,(6)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机制,是基于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重心和工作难点在村(居)一级应运而生的,从创建“合格村”到落实“村为主”,再到实行“村(居)民自治”,是一个深化和完善机制的历史过程。从政治法律的角度研究和思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对推进这一新机制的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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