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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演进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福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2):106-109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演进适应了民法从个人主义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演进的过程从个人的视角观察,实现了人的解放与发展;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体现了以效率为追求的进化性发展路径。归责原则的演进实现了司法视角的转换,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没有否定矫正正义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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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友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9(1):26-31
本文提出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功能在于受害人利益的维护,而不是行为人行为自由的促进,检讨过错责任内部制度性配置问题时,应该以其是否实现该功能为依归;在过错归责原则中,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并不具有天然的联系,应该根据归责原则所服务的法律价值来选择举证责任的分配模式;过失在侵权行为法归责体系中并不具有当然的核心地位,只是众多归责原则中的一部分,因此探究其他归责原则存在的合理性时不应该把过错归责原则作为考虑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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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立法过程中,将一般条款作为规范模式是对其本意的误读,其本身是对诸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的描述。从一般条款转向一般条款恰恰代表了侵权法立法理念的创新,前者意味着规则中心主义,而后者意味着站在原则的高度去考虑规则,进一步讲是以一种哲学关照的视角去检讨侵权立法的进路问题。如果过分强调一般条款在立法中的地位,不但无法实现我国侵权法从古典走向现代,更可能造成侵权行为法与民法总则之间关系的倒置。一般条款立法理念的具体实现就是解决诚实信用原则对侵权法的适用问题,并从思想基础、规范构成、实践运用等层面促进侵权法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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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认同行政判例的制度价值,在行政法领域为判例留下可以适用的空间。目前宜采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来作为我国行政判例制度运行的模式,并在包括司法改革在内整个法治建设的框架内为行政判例制度的存在提供前提条件,以实现其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兼容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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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省的若干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依法治省的内涵、核心问题、意义及其坚持的基本原则等方面揭示其命题存在的独特价值 ,依法治省既依从于依法治国理念又有着内在的规定性及运作程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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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阻却事由与抗辩事由、免责事由系不同的概念,我国侵权法应在承认违法性独立地位的基础上,赋予违法阻却事由以独立意义。应该在坚持“结果不法说”的违法性理论前提下,对侵害他人权益行为进行有限的违法性推定,将属于合法权利行使的部分从传统违法阻却事由中剥离出去。要深刻把握违法性与可责性在传统构成要件理论中的不同价值及内在逻辑顺序,以“结果不法说”为基点,将违法阻却事由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明确虽具违法性但不具可贵性加害行为的定性,并以此为契机,确立“侵权行为”在现代侵权法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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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将见义勇为行为放在民事责任的框架下加以规范,总体上形成了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为辅"的调整模式,其实质是在见义勇为者、侵权人、受益人三者的微观关系中赋予见义勇为以法律意义。《侵权责任法》第23条创设的侵权人法定侵权责任与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制度,均难以实现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之目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价值在于其属社会公共善,应在社会法的层面对其予以规范,应废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调整其现有功能,成为对见义勇为者及时赔偿的平台;见义勇为者亦可选择依过错归责原则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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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法治社会应真正使法治成为常识.法治常识化能够成为社会各方主体参与社会热点问题讨论的遵循,并形成具体的讨论规则,以规范社会问题讨论秩序;常识法治化旨在为社会热点问题讨论设定结局机制,以消解社会无序争论而致的外部负效应,实现社会领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王福友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111(3):45-48
知识分子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人群。随着社会的发展,他们已经聚集于大学及其周围。以教授为代表的大学教师是这些学院化知识分子中的典型,他们对高深学问的探求与大学在逻辑起点上保持了同一。两者以其批判性的功能对社会公共领域进行关注,使它们与社会有了密切的关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