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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经营范围的准确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为基础进行经营活动。传统公司法中,对超范围经营活动,法律赋予其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随着经济的发展,体制的转变,经营范围的绝对性受到了质疑。本文分析了经营范围的功能及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采用相对无效原则。不将其全盘否定,放宽限制,给公司充分的经营自由,同时兼顾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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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列春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2):63-72
个体工商户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创造的一种经营主体制度,是我国数量最大的一类市场主体,其生命力在于契合中国社会的“家文化”特色。个体工商户虽然得到各级法律确认,但存在过渡性、非规范性疑惑,有些地方推动“个转企”。个体工商户利用天然信用纽带,组织协调成本低,针对性满足市场需要,利于吸纳就业和均衡财富,易于分散和消化经营风险,在低端市场中具有竞争优势。在常态市场中,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理性选择,适应市场的层次结构需求,维护市场主体的完整生态,慎重推行“个转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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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众的传统法制心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法治化的最基础的问题是中国民众是否意识到需要法治,如何认识法律,在法律面前作何种反应。本文分析了中国民众客观存在的传统法制心理,无疑会对当前的社会现象有更深刻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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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制度的私法构造以个人间的组织状态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存在为前提。个人生活在身份体中。身份体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组织或群体,是私法秩序的重要载体。身份体作为利益配置单位,通过确定成员身份界定身份体内外关系,实现其内部身份关系的制度安排。身份制度私法构造的基本要素包括身份利益、价值体系、区分机制、行为规则和外部标志。身份制度以某类组织或群体而非原子化个人为调整对象,确认和规范人们实际生活中的强弱共存状态,形成身份权利特有的形式与功能,并以“命令—服从”的治理模式替代平等协商机制,在身份关系的变动中体现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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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列春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2(6):43-49
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体例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其依据在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精神理念、价值原则和制度规范均不相同,两种法律关系的异质性决定了不能制定一部调整所有民商事关系的民法典总则。民法典的固有功能在于规范市民社会关系,民商合一体例将民法典的调整功能扩展到合理性范围之外,是对于私法立法发展趋势的误判,在实践中没有成功先例。民法只能在自有逻辑和制度功能范围内回应商事领域的变化,无力指导商事特别法。商法规则进入民法总则会带来逻辑混乱和功能错位,因此,按照纯化的民法逻辑来构造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和体系是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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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中国民族心理基本结构的决定因素 ,提出五千年文明构成中国民族心理的底色 ,近百年灾难造成中国民族心理严重挫伤 ,新中国成立进行应急性修复 ,改革开放使中国民族心理恢复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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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列春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1):54-60
在加快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溢价带来了暴利,利益重组中强者势力失控、弱者利益保护不足。利益争夺以法权模糊化为掩盖,政府角色错位为分利一方,商业利益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住户暴利心理绑架了生存利益,国家所有权吞没了其他物权,正式程序游戏化运用。政府与开发商结盟,开发商滥用私暴力,住户回归自力救济,各方利益行动选择共同虚置了法律制度。只有回归法治理性,明晰利益关系,完善制度规则,才能重建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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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调整财产关系,不仅运用物权调整机制和债权调整机制,还依赖身份调整机制。身份调整机制遵循依身定份准则,利用身份岗位与身份体系结构对财产关系做出安排,通过身份秩序规范财产秩序。身份调整的机理是,身份关系主导并塑造财产关系,财产关系适应并满足身份关系的要求。身份调整机制在非市场化财产关系和市场主体内部组织化财产关系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在财产的形成、取得、支配与变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社会共同体中依据身份政策配置财产,生产共同体中运用身份权力规范财产秩序,生活共同体中依据身份关系安排财产关系,个人身份在市场中形成无形财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