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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发展作为核法的核心价值,在其实现过程中一直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衡平二者在核规则制定和项目决策中的关系,对规制核能风险、促进核能事业发展至关重要。限于核技术安全及核能风险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实现安全与发展价值衡平的路径不仅在于核法上的文本宣示,更取决于支配核管理机构裁量行为的伦理责任。核管理机构因其自身角色的双重性及其能力的不确定性,在规则制定和项目决策中应当树立风险预防理念和前瞻性责任意识,谨慎作为、量力而行,才能实现核法安全与发展价值衡平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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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保江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27(1):63-68
我国核安全地方立法历史沿革分为空白时期、萌芽时期、发展时期、完善时期四个阶段。不同阶段在立法进程、体系、内容上呈现出不同特点。今后我国核安全地方立法走向应当以完善配套性立法为重,努力构建全面的制度体系,同时也要适时开展符合地方情况的核安全具体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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