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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界定的模糊性易导致公众知政权的“合法伤害”,调整“国家秘密”理念有助于“合法伤害权”的消解。理性设立国家保密事项的合理界限应该确立两项基本原则:以信息的公开是否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或损害”作为秘密事项判断的标准,且危险或损害的“明显”而“即刻”性预测是合理的;基于前一原则强调公民权利的满足而非政府权力的到位,对于不明显符合上述原则的那些信息,应以公开而非保密为优先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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