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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打假”在商品质量维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职业打假”的正当性有相当争议,“异化打假”更为法律所不允许。检察机关可从“四大检察”综合发力,对正常打假予以鼓励支持、职业打假进行规范引导、异化打假施以惩罚。具体来讲,依法维护正常打假人合法权益,以鼓励支持正常打假;主动与政府部门和企业沟通,依托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以规范引导职业打假;对于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或其他犯罪的异化打假,坚决依法公诉;对于针对打假行为的不当判决,积极进行民事、行政监督;对于履职不当的政府相关部门,探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屡教不改”的生产者、经营者,探索启动或支持启动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实施强迫卖淫犯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规定出现了一些争议,包括未能完全体现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与刑法罪数理论相悖并可能造成罪刑失衡等.这些争议观点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争议的解决并不至于急迫到立即修法,可在司法过程中予以适当化解.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主动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妥当适用数罪并罚规定,力争在现有刑法规定的框架下,实现对强迫卖淫犯罪合理的定罪量刑,以求得犯罪处置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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