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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消市场进入审批后,行政机关可以运用黑名单制度来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将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公布、重点监管、资格限制甚至逐出市场.黑名单制度是失信惩戒机制,其在法律性质上是行政处罚行为.目前,我国的黑名单制度依然存在缺陷,行政机关实施黑名单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程序失范、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成熟以致联动机制难以实施.完善黑名单制度需要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有法可依,构建全国性的公共联合征信体系以保证联动机制的实施,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加强自我规制与转变执法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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