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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江禾 《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13,31(3)
现代公司发展以及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劳动者权益上的一致性,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被引入劳动立法是历史必然.我国虽已在劳动法中进行了规定,但采用企业主体“一刀切”的方式带来诸多弊端.要完善劳动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必须遵循责任主体类型化的立法思路,借鉴美国与德国公司治理模式要求,获利较大的企业履行更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最终实现优化企业社会责任配置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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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恕制与私人执行存在着立法价值的协同、制度功能的互补以及实践效果的互斥的应然联系。但基于实践效果的互斥会对这两种制度功能的发挥产生不利影响,欧美各国都会设立一系列配套制度以割裂此种联系,这种先联系后割裂的方式是两种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路径依赖。我国的宽恕制与私人执行制度并不存在此种路径依赖,导致这两种制度在实践中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因此应然联系的恢复以及实践联系的割裂应作为我国完善这两种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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