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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康来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5,(6):53-5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设立至今已17年,但都是作为贪污、受贿罪的附带罪名,立法机关的本意是通过该罪名的设立,更加有效、严密的打击贪污受贿犯罪,使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更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条款在立法上的缺陷显现无遗,反而成了贪官们的“避风港”、“保护伞”。河南省郑州市城区原河道管理处书记李国臣案、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胡继美夫妇案都引发了司法界和舆论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巨大争议。笔者对该罪名的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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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制度保障,逐步使检察官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文章认为,加强民族地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贵州基本省情的需要,是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正确实施的需要,也是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现状的迫切需要,并从健全民族地区检察官的物质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完善检察官等级制、推行检察官遴选制等方面提出了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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