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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正义到摆平“正义”:法官的多重角色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如何建构其主体性?是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的时代之问。在规则之治、程序正义的逻辑下展开运作的司法因其制度刚性有余而操作柔性不足,难以有效回应中国社会仍停留在传统的具体情境,从而遭到实用主义的解构。但是,在调审合一制度路径下游刃有余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实际上亦并不足以构成对法院主体性的命题支撑,甚至可能是更加错误的道路。作为法院主体性的命题表达,能够体现法院明确的司法功能并与其他权力部门相区分的主体特质始终只在于独立的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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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当越来越多具有"脱域"特质并且越来越复杂的陌生人纠纷涌入法院,当马锡五式的"父爱关怀"被"职业官僚"的理性推理所取代时,司法就遭遇了最为深刻的信任危机。司法信任危机在社会的蔓延主要不是因为法官个体成员的品质出现了问题,而更可能是因为司法制度所建构的承诺遭遇到了信任问题。只有在承诺发生之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被假定为有权参与建构承诺,并以其实际行动监督被授权的制度实施者,对制度性承诺的普遍性社会信任才是可欲的。因此,有效应对司法的信任危机的关键或许恰恰在于通过有效实施司法公共参与等适应国情的"制度化的不信任"机制来实现。  相似文献   
6.
“人民司法”最大的政治难题在于如何使之真正成为“人民的司法”。按照“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理论命题,“人民如何司法”的问题可以被转换为“如何建构理性司法公共参与机制”的问题。因为,作为一个临时的权力参与者,为了避免在历时性的重复博弈中遭受不可预期的不利,最好的“自利”行为恰恰是在自己有权参与的一次性博弈中做出“利他”行为,即“维护正义”。如果“正义”亦恰恰是人民所期许之司法,那么,一个能够解开“谁来监督监督者”之权力死结的政治负责制也就呼之欲出了。  相似文献   
7.
陈洪杰 《清华法学》2014,(1):110-125
陕甘宁边区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国家政权建设"权力下沉"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理性化程度较低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司法方法试图以人格型权威弥补制度内生型权威之不足,以尽可能消解"改造社会"之法律方案在强制推行过程中的暴力属性。但这样一种微观法律技术能否在宏观层面有效解决法律公共产品供给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供需失衡的结构性冲突,却是不无疑问的。  相似文献   
8.
当受害人被卷入严重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犯罪事件时,其需要反抗的不仅仅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更要反抗的是施害人凭借暴力而建立的,可以对其生杀予夺的秩序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事后防卫行为以正当性.此外,在特定情境下,犯罪事件的挑起者应承担的责任也能够排除被卷入者事后防卫行为的违法性.选择对特定情境下事后防卫行为不予惩罚的刑法体系虽然存在缺陷,却可在更多方面凸显其价值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2008年5月21日)第1条目的及范围1.本指令之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鼓励使用调解以及确保调解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2.本指令适用于跨国民商事纠纷,除非该纠纷所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是纠纷当事人所无权处分的。本指令尤其不应被延伸适用于下述领域:  相似文献   
10.
一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因此,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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