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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相哲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1):152-160
韩国通过日本继承了德国的检察制度,共经历了五个时期.韩国的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采取起诉独占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奉行严格的追诉标准.韩国检察权的内容广泛,包括:对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请求权、执行裁判的指挥监督权等多项权力.检事是侦查的主宰者,具有准司法机关性、独立性和身份保障的法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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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检察制度简介(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相哲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2):150-160
韩国检察厅是法务部的外厅.司法考试合格者经过2年司法研修院学习之后,其中成绩优秀者被遴选为检事.检事任职期间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法务研修院承担着培训检事的重要任务.法务部检察局承担检察机关人事、财务等大部分事务性工作.对于检察人员中检事和其他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韩国检事的地位受到尊重,明确规定其报酬应当与其职务和品位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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