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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YIN Zhi-qiang 《政法论坛》2007,(5)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包括惩罚和预防功能,甚至有很多人主张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引入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但是,在现代社会,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应是填补损害,传统侵权法中的预防功能已经成为填补损害的反射作用,惩罚功能在侵权法中已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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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3)
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在立法实践层面达成基本共识,但其理论发展仍然面临深刻的解释困境;一方面与传统民法的"同质补偿"、"损害填补"原则相冲突;另一方面,制度实施中一直遭受"私人执法"的误读,存在着正当性质疑。惩罚性赔偿因袭英美法实用主义的演化路径,难以在公私法划分的法律理论中获得完整、自洽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不应当囿于狭隘的部门法划分,必须深入至社会实践层面考察,并循此规律进行制度设计和立法扩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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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草原生态环境的概念为出发点,以研究对草原本身的损害为核心,将草原生态环境的赔偿机制和补偿机制相结合,形成草原生态环境填补制度.切实从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填补制度的归责原则方面研究这种制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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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军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5):75-80
损失填补原则,是保险法上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具有禁止不当得利及控制道德危险的功能.复保险则是派生于损失填补原则的制度,从损失填补原则的基本立场考量,我国立法对复保险构成的界定并不科学.另外,对于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应区分善意与恶意而分别规制.在善意复保险情形之下,应赋予投保人以除去权,从而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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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对于一门学术型学科而言,一套方法的存在及由此而形成的方法论至关重要。在德国,法律一直以来都是一门学术型学科。作为被称之为"法学"(字面意思是法律"科学",更确切地说是有关法律的学问)的研究对象,法律以具有一套专门的法学方法论为其特征。在德国大学法学院中,法学方法论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讲授科目,且围绕这门课程有大量的法学文献。这些文献所讨论的是德国法律人如何(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如何)开展法律工作。德语文献相关讨论中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在概念上区分"法律解释"与"法的续造"。方法论的讨论涉及制定法解释的各种相关要素、先决条件、不同层级,以及法的续造的合法性等问题。除此之外,还应意识到,对于德国法方法论的讨论是在不同的政治发展历程下展开的。基于此,本文从以下五个一般性话题展开对方法论的讨论:第一,德国、瑞士以及奥地利在方法论上的共性;第二,方法论讨论的规范特征;第三,不同法律领域中所出现的方法论上的差异;第四,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第五,德国所讨论问题的历史背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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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侵权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对传统环境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出于维护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以环境侵权损害填补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为各国民法和环境法所共同关注。本文分析了实现环境侵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前提的三个转变途径 ,即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合性社会安全体制转变。主张在这三种方式协调合作的基础上 ,构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的综合协调机制 ,并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的建立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