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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看去有着学子派头的副厅官,实则却是道貌岸然,生活糜烂,满脑子装着钱、色二字,最终被金钱和色情吞噬了灵魂,成为一个贪官加“色,,魔的腐败堕落典型。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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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中,幼女是儿童、女性和被害人几重颇有意涵的身份集合,从儿童视角、性别视角和被害人视角审视,该罪的立论基础偏离了嫖宿幼女行为性质的本质,进而使嫖宿幼女行为的归罪偏离了其本来的轨道——强奸罪。从儿童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背离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动摇了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的法律根基,保护的法益漠视幼女个人法益;从性别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无视性交易双方能力的不对等,无视嫖宿幼女行为实属性剥削行为的本质,给男性嫖客和卖淫幼女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被害人的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无视"卖淫幼女"根本上是幼女、是被害人的事实,将"幼女卖淫行为"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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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学校、社会应当联起手来,承担起责任,共同尽职,建立和启动教育、防范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合力,共同为儿童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才能让孩子们健康安全地成长女童性侵案件"井喷"近年来,性侵幼女案频发,尤其自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以来,短短20天内被媒体报道的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就近10起,令人触目惊心,一时间,舆论哗然,民愤沸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仅在2006年至2011年,经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到性侵案件就多达740余起。考虑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一事的敏感性,这些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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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污名化"的"卖淫幼女"帽子,在嫖宿幼女罪中并不存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对幼女的侵害方式不同。两罪的罪质在犯罪模式和犯罪类型两方面具有极大差异。幼女在性交易活动中不可能成为卖方,只可能成为交易对象。卖方的责任更重。保留嫖宿幼女罪,有利于追究性交易中真正的卖方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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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再次引起人们对性侵女童事件频发的强烈关注。远的姑且不论,就近几年看,从2009年的贵州习水官员嫖宿案,到2010年的云南法官杨德会嫖宿案,再到2011年的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案、2012年的河南永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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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颇多,由于嫖宿幼女罪设置规定粗糙,在适用中矛盾重重,学界在解释论角度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嫖宿幼女罪在刑罚规定,体系设置,罪名性质上都不是通过解释可以轻易解决的。从保护幼女身体,身心,名誉角度,废除嫖宿幼女罪才是根本之策,无论是否是嫖宿幼女行为都按照强奸罪处理。废除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目前众多争议,更重要的是实现对幼女的平等保护,对嫖宿幼女行为的零容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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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幼女性侵害案件上升的趋势,作者对本院在2006年至2012年9月辖区内性侵幼女案件进行了归纳总结,从案件成因、案件办理难点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兼顾严格公正办理案件和有效预防犯罪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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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