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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因研究中主要法律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以人类基因组计划(HGP)为代表的基因研究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为人类进一步了解、感知并战胜自我提供了科学技术基础,同时也为人类的未来勾勒出一幅激动人心的美好图景。但是,基因研究所引发的一系列相关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Ethical,kegal and Social 相似文献
2.
复杂的医学,在医生和患者之间矗起一座很难逾越的高墙。长久以来,医生说什么患者就得听什么,形成绝对的权力。医院与患者,权力与权利的交锋。 相似文献
3.
两个月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负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人事任免等神圣使命,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民主集中性极强的履职活动。但实际情况是,开会时,报告者长篇累牍、口若悬河;审议者雾里看花,只能坐而听之,泛而议之,作决定时盲目地举举拳头了事。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议者与被审议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相似文献
4.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由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引发的医患纠纷逐年增加,加强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呼声随之高涨。因此,准确解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深入剖析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及不足、进而提出完善建议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5.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1)
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重视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知情渠道和信息平台建设,将有助于民主党派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各种信息,更加有效地发挥参政议政职能,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6.
从法律的角度讲,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知晓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自愿做出医疗同意的权利,医方告知和说明的标准应采用折衷说,即合理的患者标准与具体的患者标准之折衷。 相似文献
7.
8.
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中被确认为一种人格法益,在理论和立法上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向。个人权益保护成为构建和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和线索。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目标和功能可能被个人私益保护的进路所覆盖或消解,因此有必要将社会风险控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来对待。社会风险控制一直是电子化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目的,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动态构建作用。社会风险控制和个人权益保护两种进路在相关基础问题上出现分歧,如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基础关系、一般性保护与场景化保护以及本权与保护权的关系等。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中,社会风险控制进路有助于合理解读和执行法律,把握风险大小与控制措施的合理匹配,以及在平衡相关立法价值的前提下,释放信息的流动性。 相似文献
9.
个人数据交易具有动态性与非排他性,数据交易当事人处于持续性数据收集或传输关系之中,任何一方均不能排他地控制个人数据。上述特性使得数据交易不能被界定为数据买卖,数据处理也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数据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关系与数据处理关系的不同,使得数据交易具备双重法律结构。一次完整的个人数据交易同时包含表意人的承诺与个人的同意,前者属于意思表示,后者则属于准法律行为。与之相应,个人数据交易由基础性合同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组成,前者主要受合同规则调整,后者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二者效力应分别判断。在规范适用上,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并非原则上得准用法律行为规则。合同规则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各守其分,分别规范数据交易中的不同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考虑到数据处理也是合同项下的行为,合同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可以在例外情况下穿透双重结构,协力实现数据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0.
张薇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3):62-75
同意和默认同意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默认规则是基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理由的默认同意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分句一方面推定信息主体同意信息处理者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建构起基于知情同意的默认规则;另一方面赋予信息主体对默认规则的“明确”拒绝权,二者共同构筑了处理公开个人信息默认规则的完整架构。作为一种倾向性的默认规则,该分句是对信息主体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的调和,也是在知情同意框架下通过助推的方式促成不同群体利益的调和;它在尊重个体自由与自主的前提下,通过规则设置突破基于知情同意的“个人控制”模式,拓展了信息处理者自主处理个人信息的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