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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张某为某对外投资有限公司职工,2001年2月1日入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张某突患重病入院,其委托家属向公司办理了病假手续。12月28日,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书称: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将顺延至张某医疗期结束。2011年3月,张某出院。他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张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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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医疗期等待遇?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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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是一家公司员工,连续工作达三年之久。三个月前,我因患病需要治疗,遂根据医院的预测,先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医疗假。后因没有治愈.我便根据医院证明继续医治了一个月,但一直没有向公司办理续假审批手续。日前,我突然接到公司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已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0天,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已明确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问题在于我还在医疗期内,只是没有续假,也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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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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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民营企业工作了20多年,去年发生车祸后一直在家休养。单位说我属于非因工受伤,在家休养期间没给我发工资,最近又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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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疑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