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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落实跟踪审计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监督方式,是介入并破除乡村治理“内卷化”困境的一种纠偏和反馈机制。受制于自身的审计环境和审计目标,乡村振兴审计工作中客观存在着审计内容难抓“牛鼻子”、审计对象难以“准定位”、审计方式难以“巧适合”、审计处理难以“深奏效”等方面的审计风险。除了一般性的审计风险,乡村振兴审计风险还具有错综复杂性、高度敏感性和明确时效性的特点。从乡村治理的实践角度看,应从合理确定乡村振兴审计工作导向、进一步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创新乡村振兴审计工作方法、提出合理化审计建议等方面对乡村振兴审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相似文献   
2.
地方创新性立法是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手段,鼓励地方立法创新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应有之义。为实现地方创新性立法的规范化,应明确地方性事务的判断标准,引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  相似文献   
3.
4.
《立法法》修改后,辽宁省9个"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2015年至2018年,9个新增立法权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31件,包括地方立法规则的事项以及城乡建设与管理和环境保护的事项。从两大类地方立法的范围看,存在地方立法的缺位和越位问题,需要在未来立法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5.
《行政论坛》2019,(5):143-148
行政—立法关系在任何层级的政治系统中都是核心和关键。我国地方人大是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本研究以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关系为研究对象,从制度设计和功能的视角对我国地方政府和人大间关系进行阐释。由于行政—立法关系之间存在的张力,不同的地方实践形成了不同的实践模式,以北京市行政—立法关系的实践为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可以将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关系概括为三种模式,即人大主导的行政—立法关系模式、合作型行政—立法关系模式以及竞争型行政—立法关系模式。  相似文献   
6.
田先红 《人民论坛》2020,(6):100-102
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涌现,人类社会呈现出鲜明的数字特征。数字社会最显著、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社会运行过程的数据化。这给我国地方政府的传统决策模式、数据采集手段、数据孤岛现状带来挑战。构建大数据驱动的地方政府治理体系,需要加强统筹规划、提升大数据集成、树立大数据思维、加强主干数据库建设、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恪守技术伦理。  相似文献   
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央地关系经历了重大调整,一系列制度改革有效调动了地方发展的积极性,对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必须完善央地关系,理顺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在不同事务上的权责关系.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20,(1):24-31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都体现着"地方性知识",都是对特定区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和规范。民间规范拥有与地方立法互动融合的有利条件,其可以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的提升。在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互动实践中,存在着民间规范转化为地方立法、民间规范被地方立法所抑制和民间规范被地方立法双重规制的情况。在地方立法中,为了保证地方立法吸纳民间规范的科学性,有必要加强民间规范融合地方立法的合理性、针对性和地方特色性的立法评估,以实现地方立法实效性的提高。  相似文献   
9.
流动人口的市民权利获得问题是中国转型时期的重要研究议题。基于对地方政府的深入考察,发现:地方政府的权利经营行为是影响流动人口市民权利获得重要影响机制。权利经营是指地方政府作为追求财政最大化的理性行动者,自1980年代初期起在一定程度上将市民权利进行了商品化、财政化,对市民权利进行"定价"并向流动人口"出售",而流动人口则只能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购买"获得市民权利。要让流动人口真正享有均等化的市民权利,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成本分担机制与加强地方督查机制,逐步消除地方政府的权利经营行为,回归权利不可商品化的本原。  相似文献   
10.
张圆 《法学杂志》2020,(1):132-140
针对地方事务的初次分配(设定),长期由国务院等中央行政机关负责的实践传统不能取代有限制性规定的现行法律。按照这些合法性要件,在设定主体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授权的国务院有权设定地方事务。同时,为适应综合治理的需求,1985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授权决定应及时增补其他领域。在规范形式上,只有宪法、法律与依行政法规程序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可以胜任;并且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主体,提高人大立法的比重,控制授权立法。在制修程序上,代表团得充分行使提案权,为地方事务的设定发声;“中央和地方协商办事”的治理原则须转化为法定程序,以便地方意见的收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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