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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枝淬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3):60-63,71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致使与合同有关的环境或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继续履行该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从而允许该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在理论研究中存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首先应是当事人进行交涉 ,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 ,赋予当事人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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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已经被许多国家在立法中确认,我国《合同法》虽未对其作出规定,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将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进行区别比较,有助于正确适用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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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衡平机制,固然有其积极作用,却伴生权利可能被滥用的弊端.针对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民事裁判,必须构建高效的外部监督制衡机制,以防止合同权利及审判权力的滥用.目前学界均以情事变更原则的合理性为立论基点.以情事变更原则内生的法律风险为立论基点,以检察监督为载体,强化对法院的裁判监督制衡机制,以保障情事变更原则的正确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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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月9日清晨,由奥斯陆驶来的鲁思号油船在墨西哥塔米科港靠岸,船上的人犹豫着不肯下来,因为他还没看到自己信任的人出现。很快,一艘小汽艇迅速驶来,迎接的人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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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未涉及行政许可的效力基于应急状态的变动问题。行政许可的实施在应急状态下面临合法性困境,其纾解应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着手。应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原则上具有概括的许可实施职权,在缺乏可预见性的规范时,可在满足基本的形式合法性前提下,通过情事变更原则满足实质合法性。此时,行政许可的条件、审查标准与程序等应与常态有所差异。许可中止制度在应急状态下具有适用空间,其核心在于有效期的中止,适用于被许可人无过错的情况,有必要在《行政许可法》中加以规定。应急状态作为不可抗力,可能但不一定完全导致行政许可废止的结果。此时,行政许可的废止仍需以许可目标完全不可实现或者许可的继续实施极可能导致个人或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为前提。现行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制度在审查强度和程序等方面规则不明。应急状态下,应当放宽许可延续的申请期,对延续申请可以采用形式和书面审查,并建立依职权延续和临时延续制度。为更好应对应急状态,应当根据应急状态各处置阶段的需要,创设新的许可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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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施米托夫《国际货物买卖法合同的落空——英国法与比较法》一文中有关“合同落空”规则的理论出发。观察两大法系对于合同免责制度理论的异同,即重点分析与比较了“合同落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三大理论,从而把握三者的不同.以达到更为准确地适用而解决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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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基于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债务人通常无须对事变负责.地震属于事变的一种,其根本法律属性是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在-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是,发生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是单一的,值得思考研究的问题有商业风险、情事变更和悬赏广告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