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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合同,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其根源可以归结为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以及权利维护成本等多方面。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和电信法两种,我国应当确立以电信法规范为主、以合同法规范为辅的模式。要想在根本上平衡电信服务业中当事人之间的均衡地位,应当成立独立高效的电信服务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审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媒体监督,注重纠纷处理的前置性审监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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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电信企业基于特定事由、遇有抽象行政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技术进步构成情势变更以及合同存续达到一定期间后均可取得对电信服务合同的单方变更权。本文就电信服务合同单方变更的条件展开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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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信用户对电信业务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电信用户与电信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电信服务合同作为明确电信运营商与电信用户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电信运营商作为合同一方,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单个消费者处于劣势。因此,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着手,分析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对电信用户权益的制约,并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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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的弱势群体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具有技术性、格式性、产业性、垄断性、继续性等特征.这些特殊性导致了电信服务合同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完善电信业立法,破除行业垄断,建立独立有效的服务监管机构,设立便利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纠纷处理结果的推广是解决当下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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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电下乡”和随后而来的“电脑下乡”、“汽车下乡”,以前只有“城里人“才享用得起的现代生活的若干“大件”,就都在乡下“报了到”,算是基本“聚齐”了。“硬件”到齐之后,“软件”也不甘示弱。最近听说,电信企业也高度看好农村市场,认为未来3G的主要市场在农村。或许不久之后,保不齐还会出来个“电信服务下乡”或者“3G网络下乡”什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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