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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保单引起的纠纷是在人身保险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均规定此类保险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似有失偏颇,在当事人未决定是否事后追认前,合同应处在效力未定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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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单对内地保险市场的大规模入侵,不仅使投保人面临保单效力、投资回报等风险,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正常发展,成为保险市场的毒瘤。对此,保险业自身作为应与国家政策支持相结合,多方协作以遏止其侵袭,促进内地保险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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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单转让的实质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赔偿金为标的的转让,为一般民事权利的转移,而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保单一经转让,保单受让人即成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此时保单受让人是否取得优于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呢?本文论述了寿险保单的转让并不是保险合同的转让,不会发生被保险人的变更,也不当然发生受益人的变更,而是保单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的变更。一般来讲,以受让人享有的债权为限,对受让人的权利的保护优先于受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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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引纠纷
2005年12月31日,某石化公司负责人米某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本单位的仝某投保了两份保险,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的一般意外伤害包含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每份保险合同的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单由保险代理人黄某代为填写,在保险单客户声明一栏中,投保人米某、被保险人仝某均签字确认。米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费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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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我院立案查处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洋县支公司财务科长兼办公室负责人王志英贪污10.45万元一案,在全县引起了强烈反响,一时舆论哗然,企业在社会的诚信度也面临巨大的考验,许多投保单位和个人被一时议论所迷惑,纷纷撤保或转向其他保险公司,使洋县人保公司经济效益急剧下滑.面对此情况,我们顶住压力,在积极办理案件中,改变以往先查处、后预防的传统工作模式,将查办案件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预防中注重从堵漏建制止逐步提高企业的社会诚信度和效益,并在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的基础上,适时将预防工作延伸到全市人保系统,形成了查办案件、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实现企业效益四管齐下的良好局面,受到了各界的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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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保险合同与其项下航次保单紧密相连。当前有关预约保险合同与其项下航次保单关系的观点均存在一定不足。在任意型预约保险合同下,航次保单才是真正的保险合同;在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下,航次保单应视为双方对该航次保险内容的修正。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建议将我国《海商法》相关内容修改如下:预约保险合同下的保险标的必须特定化、保险标的必须全部投保、申报必须依次进行、善意的漏报或误报可以进行矫正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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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电子商务的一个飞速成长期。电子商务对于众多行业来说还是一个新鲜的尝试,而在保险领域,电子模式的商务活动早已慢慢渗透到生活和工作中,其中保单的电子化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保单电子化包括网上保险,航空机票中的电子保单等新型的保险形式。而这些新型的保险形式必然会包含许多法律问题,如保单中的保险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等。在十二五的总规划下,作者将从保单电子化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阐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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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正式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完全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