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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轻微刑事案件特指六部委犤1犦《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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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公安部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底,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行动代号"亮剑"。3月16日上午,太原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太原市公安机关开展"亮剑"专项行动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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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和伪劣商品等伤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国家也加大了对侵权和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而在打击相关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的价格认定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认定金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对案件当事人的量刑处罚.本文从我国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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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秋玫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4):76-79
制售伪劣商品,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国家的经济利益。严厉查处伪劣商品案件是相关行政与刑事执法部门面临的严峻任务。面对着各种制售假商品案件正向团伙化、网络化、程序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执法部门的应对策略是运用经营理念,把各种线索叠加和整合起来,拓展案源,丰富证据,实现整体打击。同时把握案件经营的具体策略,掌握案件经营中情报调研、协作、保密、奖励机制等成功要素,从而实现打击伪劣商品案件执法活动的主动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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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侵权行为包含三个要素:即在"同一种商品"上、"相同的商标"和对商标的使用.正确理解和界定这三个要素,是定罪的前提和关健.只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意识到其销售的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有认知的一面,尽管还不是确知,也应认定为"明知"."两高"的司法解释确立的入罪"门槛"是适宜的,所确定的数额较大与巨大的比例也较为合理,既明确了侵权与犯罪的界限,又注意了定性与定量的协调统一.应当将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销售伪劣商品的这种情况视为法条竞合犯罪形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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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国家司法机关强制行为人应承受的刑事负担。在刑事处罚方面,作者对该类犯罪的主刑、附加刑以及单位犯罪的相应处罚均作了一定研究,认为该类犯罪的立法规定,既注重立法技巧,又注重刑罚适用的效用性;与此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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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的使用日益广泛。一些人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抛弃起码的道德,将达不到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投入市场,威胁着人体健康,有的甚至造成多人的面容毁损。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这是对我国刑法典的补充、丰富和完善,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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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和商家,如同市场这枚“硬币”的两面.商家把商品投放到市场后,只有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才能占有市场.
三聚氰胺“落马记”
事情要从2008年夏天说起.那时,一场堪称灾难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全国各地渐渐蔓延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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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益及其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诸多问题的处理,应以法益为指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是反射利益;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应以加工费和中间商的协议价计算销售金额,应一概以最终按正品出售给消费者的市场零售价计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全都是选择性罪名,只有生产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或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未销售的才单独成立相应犯罪的既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由于侵犯了数个法益,规范性意义上也存在数个行为,故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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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