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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今年召开的“少年司法保释制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来自长宁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的丁永龄科长等3位检察官应邀踏上讲坛作大会发言,这已是她们连续第3次踏上国际讲台,她们的发言引起了中外法学专家们的注目。本文记述这群特殊园丁们在青少年维权岗位上的几个真实的动人故事。  相似文献   
2.
一、英国保释制度的实践和理念 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指被逮捕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后暂时被释放,保证其在开庭审判时能按时出庭的制度.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作为一项权利,保释制度在英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发展过程,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英国保释制度的确立有两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在警察局.早期英国设立巡回法庭审理部分案件,但在案件递交法官前须等待一段时间,这有点浪费司法资源,于是就赋予警察自由裁量权,由其决定在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是否释放犯罪嫌疑人.第二个阶段在治安法庭.当警察拒绝犯罪嫌疑人的保释要求时,治安法庭的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再进行一次审查.检察官必须把案件情况告诉法官,并就是否适用保释提出意见.法官具体审查后决定是否允许犯罪嫌疑人保释.一般情况下法官同意保释的,保释决定公开做出.若拒绝保释的,法官必须详细记录拒绝理由.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拒绝保释决定向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上诉.在这两个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1679年<人身保护法>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保释制度.十九世纪时,保释决定被确认为一项司法决定,法院在决定保释过程中具有独立性.1976年<保释法>明确规定保释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相似文献   
3.
李楠 《中国律师》2003,(6):9-1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超期羁押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2001年为66196人。虽然全国的人数在逐年下降。但各地的数字却不容乐观。重庆市在1997年超期羁押1278人,1998年超期羁押1593人,1999年超期羁押1826人,2000年超期羁押1846人,逐年上升。就取保候审而言,北京2001年取保比例为33%,2002年的比例为37%。以上数据证明,长期以来,取保候审、超期羁押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痼疾,为加强人权保护,推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英中协会共同主办,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协办召开了以“英国保释制度、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措施的关系、目前超期羁押的现状与危害、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出路、人保与财保措施的关系、借鉴保释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保释的程序设计及配套保障机制”为主题的“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现将部分与会者的发言摘录如下,以飧读者。 ——编者按  相似文献   
4.
与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相比,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运用率较低.这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又有观念上的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与理解取保候审制度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二是借鉴西方的保释制度,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与取保候审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5.
为了减少羁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的侵害,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完善的保释制度。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的性质更多的是一种“权力制度”,而保释制度的性质是一种“权利制度”。通过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实践上,取保候审制度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不是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简单的修补就能解决的,只有通过改造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结合国外成熟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释制度才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漫漫谈     
崔泓 《新民周刊》2021,(1):56-57
1.想方"赦"法特朗普又赦免了15人,并减免另外5人的部分或全部刑期。获赦免的人中包含4名杀害伊拉克平民的黑水公司承包商。2.袖手旁"管"涉嫌违反香港地区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的乱港头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消息一出,舆论愕然。香港内外普遍质疑,黎智英身负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释期间继续祸乱香港,谁来负责?人民日...  相似文献   
7.
李忠民 《人民论坛》2010,(8):120-121
商业保释及赏金猎人制度至今存在于美国大部分州,甚至被认为是美国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美国赏金猎人宽泛的权力及其经常被滥用的事例,激起民众要求通过法律规制这一职业的呼吁。尽管美国商业保释制度利弊共生,其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造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因此不论在刑罚领域还是在防控矫治机制上,均应寻求恰当的策略。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主、客观原因,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缺乏正确判断是非能力;另一方面,当代社会纷繁复杂,外界不良诱因太多,难以抵御,使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为此,对未成年人应倡导非监禁刑等轻刑化措施;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签署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第21条规定,应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未成年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确保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权益。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育水平,对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的矫治应采取说理式、抑制式和训练式等方法,从培养其成熟人格入手矫正其人格缺陷。即使有逮捕必要的,也应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障的司法理念,对其慎用逮捕;在继续全面实施“非羁押风险评估机制”的基础上,可以试点开展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创新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立符合我国未成年人特点的“保释”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项强制措施,程序运作上更多的体现的是行政色彩,没有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保护人身自由权利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英国的保释制度,吸收其中的公正程序因素,构建我国程序化的取保候审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中国少年司法是在改革开放和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开创发展起来的,近20年来从建立少年法庭、试行少年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逐步扩展到实体法应用、新的处置方法探索等诸多方面,取得了国内外公认的进步和发展。但是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仍旧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不断提出新问题,开展研究或试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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