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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俞永均 《今日浙江》2012,(16):26-27
“海葵”台风过后的宁波港,一如往日的繁忙,一辆辆装满货物的集装箱卡车排队卸货。  相似文献   
2.
原告崔某系某海运株式会社的职工.负责该公司在港口装卸货物的协调工作。2002年11月15日被告所属“马林-戈”轮抵达港口卸货。原告受公司指派于2002年11月16日持合法登轮证登上”马林-戈”轮核实舱口情况及了解卸货进度。当原告站在距舱口1米左右的距离观看舱内情况时.被该轮正在作业的二舱吊杆钩头击中腰部和臀部后坠入货舱.造成重伤。  相似文献   
3.
原告:MANNANMARITIMELIMITED被告:北海市金属材料公司一、基本案情1993年6月15日,IKHLASOFFSHORESHIPPINGCO.LTD代表原告与UNIWILLCOMPANYLIMITED于伦敦签订了一份标准杂货租船合同。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根据租船合同和补充协议,由原告提供MANNAN轮从印度的V  相似文献   
4.
[案情]2009年8月8日凌晨5时40分许,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经限制重量为10吨的某镇青连大桥时,因陈某驾驶的自卸货车装载的货物重达45吨(已超载),车的重量20吨,连车带货总重达65吨,严重超过该大桥的限制重量,导致大桥桥面下陷,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事后经评估,事件造成损失达400余万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5.
案情回放2009年7月5日16时50分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瑞景国际大厦南侧卸货通道内,王阳无证驾驶白色福田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恰有李女士由北向西右转弯行走进入卸货通道内,王阳因采取措施不当导  相似文献   
6.
在很多索马里人看来,当海盗“回报极高”而“风险极低”,越来越多为生活所迫的当地人正加入海盗行列。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海盗肆虐,已成为各国心腹之患。“海盗!海盗爬上了货轮!”2008年12月17日12时43分,中交集团所属的6万吨级特大件运输船“振华4号”在苏丹卸货后返回上海途中,在亚丁湾公海海域遭遇9名海盗袭击。7名持火箭筒、重机枪等武器的海盗登上甲板,企图劫持船舶。  相似文献   
7.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8.
张某为武某卸货。武某按每吨货3万报酬付给张某,张某在卸货时不慎丛车上摔下构成伤残八级,当张某要求武某赔偿时,武以双方属承揽关系为由面不予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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