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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保险法》中,虽有“受益权”的提法,却并未对其定义、内容给以明确规定。而受益权对保障受益人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目的都有重要作用。本文试用历史的方法、实证的方法论证受益权存在的合理性,概括受益权应当包含的内容,探讨我国立法在此方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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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青德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2)
目前国内法学界关于一般公用物制度中公不动产的权利结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二元"权利结构论,二是"特别用益物权说"。从我国现行一般公用物相邻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来看,公不动产之上存在多种权利(力),既有公所有权、收益权或经营权等私权,也有一般公用物行政管理权、治安警察权等公权,还涉及以"社会公众"为主体的第三人使用权、受益权等社会性权利;既有私法性质的收益权或经营权,又有公法性质的公所有权、第三人使用权和受益权、行政管理权和治安警察权。公不动产的这种权利结构会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发生严重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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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3)
分时度假权益是结合分时与交换概念的一种新类型权益。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引入信托制度规范分时度假的运行;大陆法系对信托受益权法律性质界定的分歧则增加了我国运用信托制度构建分时度假的难度。通过对分时度假信托受益权物权属性的定位,可以扫除分时度假信托受益权在大陆法系的理论障碍,为引入信托制度改造分时度假创造条件。基于信托制度的诸多功能,信托型分时度假具有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且符合我国选择分时度假模式应具有的秩序、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取向。因此,分时度假信托受益权模式是最适宜我国分时度假发展的本土化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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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款”入宪20年以来的通说认为,“国家保障人权”的“保障”意味着国家对人权的积极义务。但是,基本权利教义学仍需进一步厘清不同功能之间的关系结构,由此,就有必要追溯“国家保障人权”的思想渊源。国家保障人权源于社会契约论,受到立宪主义思想的支配,关联着国家学说。“人权条款”通过重塑个人和国家,也重塑了宪法本身。基本权利教义学既要将人权与民主、法治等价值结合,也需要在尊重基本权利传统分类的基础上切实地建构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国家保障人权”应当突出自由权的消极受益功能,排除社会权的积极受益功能,“保障”可以容纳所有类型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其与国家保障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具有相同的客观任务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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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在任何与健康熙护议题有关的政策上(包括药品知识产权制度)都不可忽略.然而, 《多哈宣言与2003年决议仍未触及药品知识产权保障与健康权冲突的核心问题,这就需要将健康权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对药品知识产权的影响做补充性的解释.国家保障药物获得权利的义务应根据其实质内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掺入防卫权的特色;换言之,药品获得权应区分为国家仅有义务渐进实现的受益权与国家有义务立即实现的受益权.这种通过细化国家保障药品获得权的义务,在具有相同重要性的健康权及药品知识产权产生冲突时,便有足够的基础从权利本质审视两者在冲突时的平衡关系是否适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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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走区域化种植、规模化发展的路子,必然要求土地合理流转。为此,有必要建立以受益权与经营权分离为核心的新的土地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把土地的承包权剥离为土地的受益权和经营权,受益权稳定30年不变,鼓励土地经营权合理流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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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单转让的实质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赔偿金为标的的转让,为一般民事权利的转移,而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保单一经转让,保单受让人即成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此时保单受让人是否取得优于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呢?本文论述了寿险保单的转让并不是保险合同的转让,不会发生被保险人的变更,也不当然发生受益人的变更,而是保单合法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的变更。一般来讲,以受让人享有的债权为限,对受让人的权利的保护优先于受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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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劲松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3):70-74
保险法上之受益权,是指基于保险契约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受益人制度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目前的保险法所确定的受益人制度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即否认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存在,这样的规定必然带来困惑。同时,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受益人制度的规定也存在诸多不够清晰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以至长期以来,在学界、保险实务及司法实践中就上述问题引发诸多争议,实有理论澄清和立法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