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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敏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3):53-55
给予和收受"坐牢补偿费"是对法律秩序和司法制度的挑战和冲击。它削弱了刑罚威慑力和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新的腐败动向,它降低贪官腐败成本,影响整个惩贪治腐进程;它助长了"行业潜规则"肆意横行,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混淆了正义标准。基于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坐牢补偿费"的期权腐败、继续犯罪、补偿赠与等法律定性问题,建立结构合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事前反腐机制,加强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及惩治力度,完善行贿罪的立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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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收受"坐牢补偿费"现象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认为腐败官员出狱后收受原行贿人的巨额钱款,具备受贿罪要件,构成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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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出狱,行贿人送上‘坐牢补偿费’",专家对给予和收受"坐牢补偿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却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本文对有罪和无罪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归纳和剖析,认为坐牢补偿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有利被告的刑法推理原则,"坐牢补偿费"依然是刑法的探照灯还没有照到的角落。文中提出在我国刑法里增设"后职务犯罪"——后受贿罪,从而有效规制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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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奇尼克之所以要搞"灰色的民主和金色的妥协",也是因"激进"一再坐牢之后,才终于认识到"相信通过革命来推翻(波兰)党的专制,既不现实又很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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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法治社会,可以说我们缺乏人情。香港是法、理、情,内地是情、理、法,在这一点上是不同的。曾经有一位内地法官对我说,一名医生因为药品收回扣被抓,他说没罚他,因为他觉得医生待遇太低,国家投这么多钱在医生身上,因为收回扣就让他坐牢,对国家没有好处,这是体制问题。他认为在这种体制下,每个人都要拿回扣才能生活。他认为是这样,所以不罚,这就是情理法,法放在最后。这个逻辑很有意思。但是,在香港不行。有一名内地研究生向教授行贿,要求买考卷,当场拿出1万元钱给教授。教授告发,当场把学生抓了。这名学生真的要坐牢。我们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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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醉驾作为"马路杀手",是全球共同面对的一大社会难题。世卫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或醉驾有关,酒后驾车或醉驾已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从全球范围看,各国对醉驾的惩罚措施也都体现了"从重从严"的特点。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上铐逮捕,并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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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9,(14)
点火之时,就是坐牢之日,猛一看,这样的秸秆禁烧标语实在震慑人,可仔细斟酌会发现有些不妥。麦收接近尾声,禁烧成为工作重点,可陕西高陵、临潼等一些涉农区县道路标语,着实雷倒了下乡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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