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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35):2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有着相似的历史遭遇,都渴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进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的中巴关系堪称国与国关系的典范。自1951年5月21日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两国历代领导人的共同培育下,中巴睦邻友好关系不断加强,双边合作富有成果,已经建立起面向未来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维护亚洲和平与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增进世界各国的理解与和睦。两国开展的广泛互利合作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两国人民开辟了更加美好的未来。 相似文献
2.
关于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要件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一,对不同业主共同排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例如,同一车间的两套以上生产设备(如两个以上转鼓、电镀槽)分属两个以上业主所有,但共用一个外排口。不能证明其中一套生产设备的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但能证明两套生产设备的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 相似文献
3.
4.
海上保险合同可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前者承保的是一段时间,后者承保的是一个航程.本文结合英美船舶定期保险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船舶定期保险合同“期限”的概念、航行条款、延续条款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5.
6.
<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论述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方针原则、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体系,标志着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这些讲话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发人深省、催人奋进,为我们推进新形势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工 相似文献
7.
目前在理论上处于弱势的排污收费依然在我国社会现实中占据主流,而在舆论上不断高涨的排污权交易及碳排放权交易却迟迟没能进入实质性运转.为了有的放矢地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有必要深入挖掘二者的理论基础.丹尼尔在哈丁解决“公地悲剧”思路的基础上提出“自由获取悲剧”理论,试图挖掘财产权的基础并提出解决地方性环境问题的方案.在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主要以环境物品的公共所有权为基础,而排污权交易及碳排放权交易则以公共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并存为基础,并且企业对环境物品的私人所有权主要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已遭受诸多诟病,而排污权交易及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性取决于权利配置是否合理、监管是否到位、市场是否成熟等因素. 相似文献
8.
<正>2013年2月19日,继"杭州20万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后,温州苍南又有一名网友将悬赏额提高至30万元"请苍南环保局长下河游泳"。该网友称,苍南龙港镇内所有河道都是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市民健康受到威胁,希望能引起环保部门的重视。面对如此臭不可闻的河流,即便悬以重赏,也不可能激将深黯厉害的环保局长奋身一搏。稍稍有点农村经历的人想必知道,许多村镇污染之恶劣早就稀松寻常,蓝天碧水深深地镌刻在脑海的深处。被污染包围的群众并非不会抱怨,但司空见惯的抱怨未必就会引起环保部门高度重视下的积极作为,更不会像这些讽刺十足的"悬赏"那样吸引舆论的眼球。就当前的村镇污染情况来看,生活污染确实占据着极 相似文献
9.
污染行为对于环境造成的危害,不论由谁出资治理,支出的费用均属于环境被污染的代价,不随支出费用的主体而变化。构成污染环境罪,其监管人不一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但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污染人一定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概括性规定,应当在不符合其他损失性后果之后再考虑适用。事故与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之间属于并列关系,只要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即等同于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制定标准时应做到司法解释内部、司法解释之间的明确,以便于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10.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