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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是我国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增加的一项新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不仅为解决离婚双方探视子女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且从心理学角度维护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文就探望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探望权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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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小春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6):45-49
2001年新《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明确中止事由、重视裁判、完善执行措施,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并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探望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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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我国实际增加的一个新制度。伴随着我国离婚案件的不断攀升,随之带来的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文阐述了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分析了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并就解决探望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相应的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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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普遍增长,离婚后有关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加并成为社会问题。作为现代亲权理论的产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制度,使我国婚姻法得到进一步完善。构建探望权制度对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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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少敏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2,(6):78-79
探望权制度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但是,该制度还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规定狭窄、中止情形规定笼统及执行方面操作性差等问题。完善探望权制度,应适度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将探望权中止的条件具体化,强化探望权执行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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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恰当地行使探望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的稳定,但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探望权行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当事人通过法律救济的手段仍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本文就探望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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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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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春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4):1-4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说,探望权的明确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它一方面为父母亲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然而,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澄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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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一项年轻的制度,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主体过于狭窄。本文主要阐述将(外)祖父母增加为探望权的主体的必要性,即隔代探望权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