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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然 《法制博览》2010,(17):67-67
据《清史稿》记载大清属国共一十有九国,由理藩院归口管理。这些属国在清代末期因国运衰微,并受列强觊觎,一一失去了。它们都在哪里?它们都叫做什么?  相似文献   
2.
张万军 《河北法学》2015,33(3):47-55
理藩院是清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专门机构,清代主要由理藩院行使蒙古地区刑事立法职能.至乾隆、嘉庆朝,蒙古地区的刑事立法逐步完备、定型.《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所涵盖的刑事法律内容丰富.理藩院在行使刑事立法职能过程中,妥善地协调了与刑部的关系,强化了对蒙古地区刑事法律规制.对于维护和巩固清王朝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正>承德避暑山庄和外八庙的盛衰折射着清朝的盛衰,避暑山庄自康熙四十二年(1703)肇建直到1911年清朝灭亡,许多重要的历史事件都和它有关联。如,有关木兰秋狝、蒙古、新疆、西藏以及平定大小金川、定台湾、川楚白莲教起义和对外交往等许多重大决策,都是在避暑山庄形成的。本书以此为标准收录了方志和行记8种、关于木兰秋弥与宫廷生活的14种、理藩院与内外蒙古史料4种,有关新疆各种史料11  相似文献   
4.
意大利格拉迪尼·彼罗曾说:理藩院"所关注的是中国北部以及中亚各国家及人民的关系问题,正是这个最后一个王朝的政体,作为帝国的一个行政机构,为满清人是做出过杰出的贡献的"。我国自秦代以降,历代封建王朝几乎都曾设有专职官吏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如秦代"典客",汉代"大鸿胪",隋唐时期"鸿胪寺卿"等。但是,设立一个中央机构专管民族事务,则是从清代理藩院开始的。理藩院,初名"蒙古衙门",设立于崇德元年(1636)六月,崇德三  相似文献   
5.
随着疆域的开拓,清朝统治阶层结合自身的民族特点与政治实践,在继承明朝礼部主管之朝贡体制之外,发展出另一种由理藩院主导,针对中亚地区各外藩的对外理藩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形成了由《大清会典》《理藩院则例》及《大清律例》等不同层次的法规范中相关条文建构起的对外理藩的法规范体系。清朝通过对外理藩制度,将中亚地区各外藩与传统朝贡国分开,使得清朝的对外法律秩序体系相较于明朝的朝贡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样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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