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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权保护不仅是立法的任务,更须在司法中得到落实,如何适用法律对妇女权利保护至关重要。在民国一起妇女诉请别居案中,虽然《中华民国民法》并未规定别居制度,按照民法传统理论,当事人不能享有诉请别居的诉权。然而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秉持社会本位司法理念,突破法律常规,以保护妇女权利的社会价值共识指导司法过程,赋予妇女诉请别居的诉权,并在别居后的权利义务安排上予以照顾,从而使妇女权利得到了保护。  相似文献   
2.
别居制度(Separation System)起源于基督教会法,盛行于中世纪的西欧。目前仍在国外许多国家及我国港澳地区普遍适用,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功能,成为一项有利于缓和夫妻矛盾、修复婚姻关系、保障夫妻权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先进制度。我国内地迄今为止都没有建立别居制度,新修订的婚姻法只是把夫妻分居满2年的事实明确规定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除此之外没有相关配套规定,从而导致许多当事人对分居处于懵懂状态,法院也无明确的法律可依,最终于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司法机关的操作均不利。本文在对别居制度的历史及其现代内涵进行考察引介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能对我国婚姻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保障我国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别居又称分居,它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至今仍存在.国外各主要国家及域外香港、澳门等地区都规定了别居制度.通过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关系、别居的原因、别居的程序、别居的后果及别居的终止的比较,以体现别居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4.
伴随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欧盟内部人员的跨国流动和社会家庭秩序的正常运转,要求成员国彼此间在涉外婚姻家庭冲突法领域实现统一化。以欧盟婚姻事项冲突法立法演变为出发点,以《罗马条例Ⅲ》的法律规定为中心,笔者着重探究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并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反观惯常居所地这一连结因素的折衷性,试图思考理论层面可能浮出的疑难及其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5.
别居制度作为一项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其在调整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我国《婚姻法》应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建立别居制度,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协议别居或司法别居的权利,明确别居的申请程序、期限、效力及终止条件等,以解决目前过度的离婚自由带来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6.
"80后"婚姻现状的分析及对策——兼议"别居"制度的设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80后"作为第一代独生子女人群,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相互结合而成的婚姻具有鲜明的特点.而"闪离"则最为明显。为了应对"闪离"现象的出现,维护我国家庭、社会的稳定,本文建议在实行离婚制度的前提下,适时引入别居制度。文中对别居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设立的意义、如何设立、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在实际运用上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对我国别居制度的设立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7.
别居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庄育 《中国律师》2001,(6):82-84
别居 (separation)是指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它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而免除夫妻的同居义务。显然,别居是针对同居而言的。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生活,同居是夫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别居是指因夫妻不和,而夫妻一方拒绝夫妻共同生活,且不愿建立共同家庭关系时,夫妻称为别居。在别居期间,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别居在我国婚姻家庭中是新问题,但笔者长期在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深感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确立别居制度,不论在保障妇女权益上还是在解决婚…  相似文献   
8.
国外、域外别居制度比较——再谈我国别居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孟德花 《河北法学》2002,20(5):132-137
别居又称分居,它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至今仍存在。国外各主要国家及域外香港、澳门等地区都规定了别居制度。我国建国以来的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未规定别居制度。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中,虽将别居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同时应进一步对别居的法定理由、效力,程序、终止理由、期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别居又称分居 ,是一种不同于夫妻因偶尔不和而暂时分居的法律行为。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 ,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对婚姻家庭产生了一些新的认识 ,复婚率的提高 ,事实别居现象的大量存在 ,妇女社会地位、自身素质的提高 ,重视家庭对子女的亲情与教育 ,司法理论与实践上的准备为别居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周鑫  王军  郗铭键 《法治与社会》2007,(11):80-80,F0003
据有关部新高度统计,2005年广东离婚总数为80873对,同1990年相比,离婚总数上升了3.1倍,呈现稳中有升态势。其中,有女性离异人数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男性,男性离异人口仅增长了0.39倍,而女性离异人口则从4.32万人增加到现在的13.15万人,增长了2.05倍,那么,面对濒临破裂的婚姻,是干脆了断,不是忍气吞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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