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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法合治是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的治理模式,从西周时期到清朝末年,大体经历了从"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再到"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三个发展阶段。法律安定天下,道德滋润人心,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治中国建设要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的养分,德法结合必须渗透到法治各个环节:在法律制定层面,立法要体现道德的价值取向,用法律规范重要领域的道德,用道德改良背离情理的法律;在法律实施层面,禁止任何人从失德行为中获得不当利益,禁止符合道德的行为承受不利后果;在法律遵守层面,用法治教育助推道德素养的提升,用道德建设促进民众守法意识。 相似文献
2.
合法与违法是最常见的法律概念,但却难以纳入法学概念体系之中。通过对这两个概念以及不法概念的检讨,建立在规范基础上的合法概念———合规范性就呼之欲出。合规范性的概念不但能够理顺法学概念体系的内在矛盾,进而有助于理解规范与人们行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展现法律概念的专业属性,最终与人们日常使用的概念划清界限。 相似文献
3.
4.
安东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65-68
<史记>篇目问题较多,而又以"八书"为甚.学界虽然对"八书"总体的看法没有什么分歧,但有三点需要注意:其一是<史记>缺少<礼书>、<乐书>和<兵书>,八篇中就有三篇有问题;其二是对<太史公自序>的几句话该怎么理解,<律书>和<兵书>的关系应是怎样的;其三是在司马迁创作"八书"的大前提下,上述三篇中是否还有后人搀入的部分. 相似文献
5.
春秋战国时代,儒、道两家都在研究解决农业文明时期的两大基本问题一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伦理纲常,二是影响人和社会存在的天人关系。他们都提出了“天人合一”的观点,但儒家强调的是个体“合”于社会,以人合天,道家强调的是个体“和”于自然,以天合天;他们也有相同处1.目的都是有所“为”,2.都注意个体人格的自足完善和生命价值,3.都是为了“人人合一”,终极目的都是“人”;儒、道的“天人合一”观又是互补的,道家为儒家找到了退路,儒家为道家作了补充。 相似文献
6.
侦查工作中,正确运用充足理由律,有助于对言词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判定,有效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及时识别、驳斥犯罪嫌疑人的诡辩。运用时应当注意:把握好适用的范围、条件;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论断之间要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7.
高旗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7(5):94-96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必须外律;“法网恢恢,疏而有漏”,因此必须内律。这就需要外部监督对握有公权的人进行制约,又需要精神境界让握有公权的人内在自律。文章从人本分析的角度思索拒腐防变、提高执政水平的人性因素;从循序递进观的角度思考公权人员提高执政水平的人格境界层次,进而思考公权的制约即反腐倡廉的双管齐下:既探讨权力制约,强调依法执政,同时又认识公权人员道德境界的提高。 相似文献
8.
中国古代在法律中规定公罪和私罪,是以维护正常吏治为目的的。吏治如何,关系到王朝的兴衰。明代的统治者在吸取前代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增加了公罪与私罪的律条,而在一些诰、令、例等条文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条文的复杂繁多,彼此之间还有相互矛盾之处,更由于公罪与私罪的界限不清,使公罪与私罪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有了千变万化的状态。公事犯罪虽有检举之条,但遇有重大事故,连坐总是难免的;私事犯罪则不然,私罪是个人之事,不会牵连到其他人。正因为公罪与私罪的差别,许多案件本应该定性为公罪,却被定性为私罪,使本来还有公正可言的公罪与私罪的法律变得不公正,不但失去其应有的效能,而且还给官吏“黜陟用舍”的弄权带来了莫大方便,败坏了社会和官场风气。 相似文献
9.
出土秦汉简牍律令中对于老年人告状,法庭采取“三环”的措施,意思是连续三次劝其返还,如果原告人坚持诉讼,法官才予以受理。这种做法是为了防止原告由于年老而误告,或凭借优待老年人的政策而滥告。唐宋明清诸律继承了秦汉律“三环”的指导思想,同样限制老年人的一般性诉讼,而对于包括“不孝”罪及“谋反、逆、叛”等罪,则规定“老、幼、笃疾”者可以诉讼,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相似文献
10.
抓好人才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研究和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重引进,择优遴选人才;建平台,善于发现人才;抓学习,精心培育人才;强管理,合理使用人才;优环境,真诚留住人才;出成果,不断造就人才。探求成才规律,构筑检察人才工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