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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我国现行定金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定金的性质是解约定金,其作用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这是从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定金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和《经济合同法》第14条都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6款和第18条第6款规定,供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3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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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3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号现发布(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部长孙家正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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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定金主要是指违约定金,并通过定金罚则的适用实现债的担保。虽然在私法领域并不提倡定金罚则所体现的惩罚性,但是从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促进交易双方合作,节约交易成本和社会资源,加强对违约的道德评价的角度分析,定金罚则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定金罚则毕竟与私法自治观念相左,因此,参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应赋予交易双方请求权和司法机关裁量权,对定金数额进行调整以实现合同公平和交易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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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上半年,公安部有通告称,去年以来,公安部交管局对黄灯信号通行规定展开了专题研究,已提出完善相关规则的初步意见,并启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研,拟同步研究、解决这一问题。这一消息,使得人们再度勾起了对于"闯黄灯"风波的公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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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在担保方式为定金时,因定金担保的特殊属性,若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是否一律无效?是否当然地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对此,学理上和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无效。以下结合案例,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进行探析和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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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公安部通告称,公安部交管局自去年以来对黄灯信号通行规定展开了专题研究,已提出完善相关规则的初步意见。这一消息,令人再度想起那场沸沸扬扬的“闯黄灯”风波。去年年初,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5号令正式实施,其中“闯黄灯罚6分”的罚则引发广泛质疑,新规实施仅六天后,公安部即决定暂停执行“闯黄灯”罚则。这固然服从了民意压力,但朝令夕改对法制公信和权威的损伤已然无可挽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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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中的定金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日渐增多,突出表现在开发商借势压人,滥用定金罚则,损害购房人的利益。要正确的适用定金罚则,首先应明确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文章从分析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入手,探讨认购书中定金的性质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以期能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