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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是解决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关键。《规定》虽然对损失计算进行了规定 ,但是并没有明确采用该种方法的依据。本文主要分析了在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下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不同情况下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同时结合原理进一步剖析了现行《规定》 ,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
3.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事实的行为。虚假陈述既损害了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海南人大》2010,(1):44-44
今后,上海政府部门对于该市人大代表所提出的书面意见,不能再以所谓的“难以解决”四个字来答复。上海市人大有关人士介绍,今年上海将加大对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和督办力度,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答复结果由5项调整为4项,取消“难以解决”项。  相似文献   
5.
区政府对今年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在往年的基础上,又有新的改进和提高,对此,钱天信代表有切身体验。  相似文献   
6.
第二人称主语是陈述句的有标记主语.各类动词谓语与该主语共现时表现出不同的选择性:或整个类别受到高度限制,如自主动词等;或类别倾向于受限制,如状态动词等;或类别内部不同个体受限制情况不同,如变化动词等;或同一动词在不同语境中受限制情况不同,如某些关系动词.限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违反陈述语气的语用要求或者组合构成其它语气.  相似文献   
7.
论拟制的自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辩论主义的重要体现,拟制的自认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有明确规定。关于当事人的“不知”或“不记得”之陈述应否作为拟制的自认,德国规定了较严格的许可要件,日本不将其看作自认,我国台湾地区则赋予法院裁量权。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拟制的自认虽已有规定,但在下列方面仍亟待完善:对不争执与不知或不记得之陈述应当予以区别;拟制的自认之最终认定时间应为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开庭审理时不争执的事实并不当然视为自认;开庭审理期日当事人缺席时亦可适用拟制的自认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8.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本文对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提供了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9.
"法庭之友"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新问题。WTO本身并无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则趋向于接受"法庭之友"陈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WTO新成员,应该认真研究所有与之相关的问题,积极参与,最大可能地维护我国利益。  相似文献   
10.
杨杰辉  董清林 《特区法坛》2002,(70):37-38,49
所谓悬赏作证,简言之就是利用某种报酬奖赏,要求别人作有利于自己的证词。尽管悬赏形式各异但目的无非有二:其一,悬赏别人作虚假的有利于己的证词,也即对方并不知实情,但在报酬的诱惑下作了对方捏造的,有利于对方的证词。其二,悬赏别人如实陈述其所知,也即对方知有利于己的实情,但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披露,而想通过悬赏让他陈述出来。就第一种情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其合法性与否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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