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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詹建红  张威 《法学研究》2015,(3):139-157
我国现有的侦查权程序性控制表现为以内部自律的科层制控制为主、外部他律的分权式控制为辅的基本制度格局。从制度构造的表象看,传统的线性分工模式、功利导向的控制方式和不彻底的程序性救济,暴露了侦查权程序性控制体系的残缺和现有制度的羸弱。在社会文化和制度环境的作用下,长期的科层制控制和检察监督所形成的固化观念,使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陷入了理念上的“内卷化”,并逐步消解着以现有制度为对象而进行的种种机制性改良尝试。立足于未来发展,我国侦查权程序性控制的制度远景应该是建立合乎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模式,使侦查权的控制走向彻底的法治化和专业化。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侦查权程序性控制的制度近景则是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后盾,通过与检察监督的衔接,建立审前程序中以检察机关为中心、审判程序中以法院为中心的二阶层控制模式;并通过与案例指导、国家赔偿、司法建议等制度的配套运行,形成制度合力,倒逼侦查方式和技术的改善,进而促进制度远景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将犯罪构成理解为犯罪成立条件,并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在违法构成要件下探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在责任要件下探讨责任要件符合性和责任阻却事由。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主要有如下值得批判之处:保留犯罪构成造成了理论困境,一体化审查违法性和违法程度导致了严重后果,缺失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导致了严重后果,将责任能力设置为责任阻却事由则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3.
当下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应当坚持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还是应当坚持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问题。我国学者提倡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以经验论为研究范式、以法实证主义"分离命题"为基础构建的。构成要件的发展史、犯罪认定中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以及现代法律思维从实证论到本体论的转换,使"分离命题"的前提不再存在、内容难以成立、其方法论也难以维系。"分离命题"的破解使以经验论为基础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难以维持,而以规范论为基础的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则值得提倡。与之相适应,我国刑法学研究范式也应当从经验论向规范论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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