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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以被帮助人的违法犯罪为前提,帮助隐匿、变造证据,只要情节严重也可以构成本罪;当事人教唆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他人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成立本罪,但不属于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对于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不宜再以包庇罪论处;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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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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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上;法益尊重的可能性可以看成是期待可能性的本质;在哲学上,相对的意志自由可以看成是期待可能性的本质。在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和脱逃罪的成立中,期待可能性都能给予解释。在妨害司法罪的认定上,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接受和运用体现着一种司法人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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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社会诚信缺失,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律上的某些漏洞,采取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进行诉讼欺诈现象呈多发趋势,法院的权威沦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的“工具”,不仅给经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带来巨大的隐患,也直接影响到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诉讼欺诈问题,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在深刻分析诉讼欺诈频发的原因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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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刑法学界对妨害司法犯罪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1979年刑法生效至1997年刑法颁行之前;第二个阶段是自1997年刑法颁行至今。两个阶段的研究各具特点,但总的研究趋势是研究越发全面而深入;虽然论者们在一些问题上分歧难免,但观点逐渐趋同进而形成共识乃是不变的大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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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责与306条的理念冲突
《刑法》第306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司法界尤其是律师界非常关注且极具争议的问题。律师们普遍认为此法不当.力主废除之。其他司法界人士大致分成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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