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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111-127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间资金借贷日益增多。这一方面大大促进了民间闲置资金的流转 ,加快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有力地补充了国家金融市场的不足 ;另一方面 ,由于民间借款合同大多仅以债权人单方持有、债务人单方签名的简单借据等为凭证 ,一般并无公证和其他见证 ,出现了一些以借据为侵害对象或者侵害手段的违法犯罪 ,威胁和侵犯到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甚至人身安全 ,扰乱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 ,探讨借据纠纷和相关犯罪 ,对于统一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认识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打击借据违法犯罪 ,维护民间借贷… 相似文献
3.
喻志强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3):70-73
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的,不能径行以《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认定无效。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肯定了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具有追及力,但不能否认经通知而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同样具有追及力。 相似文献
4.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对物的占有,将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本文探讨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将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拟… 相似文献
5.
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发展的新思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俗称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的业务中,又称其为“资产及投资组合管理业务”。它主要包括:管理资产、托管服务、咨询服务、中转服务、按揭服务、人寿、 相似文献
6.
7.
8.
10.
祁铮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1):153-155
一般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特定数额债权的担保。债务人通过提供一般抵押担保从而获得债权人的贷款 ,这是现实信贷中所采用的一种基本模式。然而 ,对于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的借贷双方而言 ,采用一般抵押担保造成了工作程序的大量重复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效率。最高额抵押制度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连续地融通资金和商品交易需要而创立的一种新的抵押制度 ,体现了担保制度由保全功能向融资功能发展的趋势 ,其对于促进融资和持续交易的发生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各国立法、学说和判例普遍承认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