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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2.
3.
个人本位为民法所倡导,然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是否分别为民法与经济法所拥有,且彼此泾渭分明?至少在三个方面存有疑义:个人本位是否指具体的个人本位?现代民法对自治原则的自我矫正是否表明民法已转而追求社会本位?经济法是社会本位。还是国家本位? 相似文献
4.
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意义——兼答“统一公法学”可能遭遇的质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建立统一公法学,既契合了特定的时代背景,更将产生重大的时代意义。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背景:一是权力分立的铁律被突破,权力交叉的趋势在加强;二是国家社会一体化解体,社会公权力快速成长;三是学科的细化在加剧,学科的综合在并进。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意义:一是有利于提炼规范国家公权力的基本规律,完善对公权力的整体调整;二是有利于研究公法面临的新问题,克服传统公法学研究的盲点;三是有利于加强公法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公法学科体系。建立统一公法学,并非否定权力分立的宪政原则,并非为了部门公法学的自身利益,并不违背学科发展的基本趋势。 相似文献
5.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但实践中却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难、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难等问题。修改后的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在现阶段是合理的 ,但同世界各国比较而言 ,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制度则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因而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李慧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4):12-17
网络之于现实社会的巨大影响仍在快速发展和不断被认识中,其作为现实社会显现或潜在的巨大力量,也正被各国政府、营运企业及技术、法律各界高度关注。问题的焦点之一,即如何有效"规制"网络世界中那些与现实世界密切关联的方面,特别是那些于现实主流社会有巨大影响甚至是颠覆性影响的问题。以警察直接防范、打击的专业架构看,"在线介入"与"离线防控"的双重应对是一个思路。"在线介入",即"在线"的规制与干预,"离线防控",即落地的预防与控制。警察必须既作业于网络社会又作业于现实社会,既深入于"彼岸"又深入于"此岸",既是网络警察又是现实警察,既执行维护虚拟社会秩序的责任又执行维护现实社会秩序的责任!警察非于传统警务架构方面做出最大限度的跟进,才能适应这一全新的非传统的警务巨变。 相似文献
7.
8.
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刑事和解,系指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刑事和解在我国有其事实、法律基础和一定的可操作性。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既是被害人学研究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也是犯罪人矫正和回归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福祉增加之所需要,是公权力完善及公权力向私权力妥协的必然结论,有法律明确限定范围的刑事和解值得提倡和推广。 相似文献
9.
“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是英美代理法中特有的制度,集中体现了两大法系在代理制度上最为精髓的不同法律文化传统。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对促进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及现实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不无意义。本文详细阐述了“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的内容,并集中从理论上比较分析了这一法律制度本质所在和法统所系,进而勘查优劣,结合我国情况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