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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提出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使用平和手段公然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也是盗窃,该观点是以"抢夺是具有人身伤亡可能性的行为"为逻辑前提的,但该逻辑前提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最近,张明楷教授在坚持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的前提下,又提出盗窃罪也可以暴力手段实施,该观点更是导致了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上的难题。其实,窃取也不排除可以对被害人人身或财物使用一定程度(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这样,客观上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便有可能成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共同点,依客观方面自然无法合理区分二者。传统刑法理论关于两罪的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妥当的,应当继续坚持。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区分两罪并不属于主观主义刑法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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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对公然盗窃论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有旧界分说与新界分说之争。新界分说对旧界分说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但将抢夺罪界定为以对物暴力的手段夺取被害人紧密持有财物的观点,脱离了中国刑事立法的语境,忽略了盗窃罪与抢夺罪事实上罪质相当、不具有阶梯性的特点。维持刑法解释传统的延续性,应坚持旧界分说,但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应按照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不论是紧密占有还是松懈占有,公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均应认定为抢夺罪。盗窃既遂后被发现进而追赶的,不属于公然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抢夺的,按犯意转化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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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胜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20-23
抢夺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或者致使被害人不及抗拒的状态,实施"强力"或者"平和"手段"公然"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一种秘行犯,因此界分二者的根本标准在于其取财方式"公然"与否。盗窃未遂时明知被当场发现后继续拿物逃跑的行为已由"秘密"转向"公然",符合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而抢夺罪的罪质重于盗窃罪,对此应以抢夺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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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聚众淫乱行为的民众态度进行调查分析,为立法政策调整提供素材和依据为目的。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大学生、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为对象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对秘密聚众淫乱行为认为现行法规定适当的仅占21.5%,近八成的人认为秘密聚众淫乱行为不应构成刑事犯罪,对其不应处罚或给以行政处罚。对公然猥亵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处罚,其中五成的人认为应当给以行政处罚,有二成的人主张应给以刑事处罚。从而得出民众对秘密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态度与现行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一致,对公然猥亵的容忍度非常低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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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野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2):10-12
关于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更多的学者是站在法律与道德规制的边界角度进行评述.甚少有学者站在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聚众淫乱罪的除罪问题提出主张。笔者认为,聚众淫乱罪犯罪构成中的“公然性”、“聚众性”、惩罚的对象范围以及立案标准等均存在立法缺陷,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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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5):107-117
"公开盗窃说"的观点虽然得到部分学者的支持,但是该观点主张的区分标准在逻辑上无法自洽,原有的通说观点面对公开盗窃说的批判也略显无力,两种观点均缺乏对被害人视角的观察。刑法长期以来根据"犯罪人—国家"的框架对犯罪进行分析,忽略了被害人应有的地位。对于有被害人的犯罪,从被害人视角出发厘清犯罪的界限是一条有效的路径。抢夺罪在立法上和观念上都重于盗窃罪,面对被害人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影响和威胁也重于未面对被害人而秘密侵害财产的行为,因此应当从被害人的视角出发,将公开面对被害人夺取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未面对被害人的窃取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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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或者致使被害人不及抗拒的状态,实施强力或者平和手段公然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一种秘行犯,因此界分二者的根本标准在于其取财方式公然与否。盗窃未遂时明知被当场发现后继续拿物逃跑的行为已由秘密转向公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而抢夺罪的罪质重于盗窃罪,对此应以抢夺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马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有新旧两种标准.“旧说”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秘密或公然的偷抢行为作为界分标准,“新说”以是否以对物平和的方式抢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作为界分标准.公开盗窃超出盗窃罪所能容纳的社会危害性的范畴,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中也有相应佐证;“旧说”主客观具有一致性,不会扩大抢劫罪的犯罪圈,适应我国当前复杂的刑法实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