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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我国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如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协议》的规定,简称WTO《反倾销协定》),中国政府对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中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进口产品有权进行反倾销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损害之威胁或阻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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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995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了WTO,接替了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与此同时,在继承GATT争端解决的规定和实践的基础上,WTO进行了大胆改革,最后形成了<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以下简称<谅解>).专家组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虽然自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以来,缔约方(contracting party)之间2/3以上的贸易争端在未达到专家组程序(panel procedures)之前就基本或完全得到了解决,虽然专家组报告70-80%都被上诉机构推翻,[1]但是专家组程序对WTO的法律解释、推理和应用,对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后续争端解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它仍然受到了法律界和WTO缔约各方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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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于1955年8月加入关贸总协定(WTO前身),揭开了日本企业走出国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的序幕.此后日本企业励精图治,苦心经营,在国际市场上"攻城掠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骄人业绩.到1981年时,出口增长了75倍,相当于世界贸易同期增长的20余倍.而日本则于1986年超越西德,直逼美国,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在国际市场风云变幻的21世纪,日本企业走出去的基本经验仍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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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0年1月1日,台湾当局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地区"的名义提出了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英文简写 GATT,下文简称为"总协定")的申请。由于自1949年10月1日以来统治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等岛屿的台湾当局只是中国的一个事实上的地方政府,因此,台湾当局申请加入总协定引起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主要有:(1)台湾地区目前是否具有总协定所规定的单独关税地区的法律地位?如果尚不具有,那么台湾地区要获得这一法律地位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2)台湾地区加入总协定的适当法律途径是什么?这些问题能否顺利解决,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恢复中国缔约方地位以及台湾地区加入总协定的进程,而且还会对海峡两岸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分两个部分对上述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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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国内补贴一词,《关贸总协定》第16条第1款间接承认了所谓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的概念和区别。根据此条款,出口补贴的目的是增加出口,而国内补贴的目的是减少进口。由此可见,不论在哪个环节提供补贴,如果补贴的最终结果是增加了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性,则是出口补贴;如果最终结果是增加了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优势,则是国内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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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1986年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以来,至今已近15年,其间进行了数十次多边工作组会议和数百场双边谈判。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诸多方面作出了极大努力。随着谈判的进展,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 中国加入WTO有利有弊,从总体上讲利大于弊。我们一方面要抓住加入WTO带来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