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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可谓近年来发现的虚假诉讼中当事人造假规模最大最为猖獗、法院制裁力度也最强的典型案例。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冒名制造的虚假诉讼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17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及黑龙江高院审理的46件同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高院对炮制这一系列虚假诉讼的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科以6300万元的“史上最大”罚款,宣示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这种非法恶劣行径的意志和决心。  相似文献   
2.
在当事人冒名登记的情形下,结婚登记行为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主动予以纠错的法定义务。案情回顾2015年3月13日,杨克牛用已故女子“加思衣古”的身份伪造了身份证,与史中帅在山东省东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3.
冒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而以冒名、顶名、借名等方式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并获得所需贷款。冒名贷款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中的一个毒瘤,是滋生犯罪的温床。一、冒名贷款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常见的罪状表现形式农信社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  相似文献   
4.
当下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房屋典当,虽然被《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为典当,但其与传统民法中的典当有所差别。同时,房屋典当与用益物权和传统民法中的典权不也相同。从本质属性上看,其应属于担保物权。当前形势下,房屋典当的这一性质应当在司法实务中灵活处理并尽早通过立法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出借房产证和个人身份证明,但不出具授权委托书,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承担借款合同责任;银行向借用人发放贷款超出了出借人的合理预期,出借人对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难谓过错,不应认定出借人与借用人共同侵权。银行不履行基本审查义务而违规发放贷款,理应自担其责,不应归责于房产证的出借人。行为人冒名抵押借款,违法、侵权,不应因贷款银行违规而得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非物权人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是冒名处分行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无权处分,而不是无权代理.登记错误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因此,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以民法的风险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素角度进行分析,冒名处分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与无权代理相似,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当冒名处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时,也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  相似文献   
7.
姜承君 《法制与社会》2013,(20):175-176
借冒名贷款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在处理借冒名贷款问题过程中,实践中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防范和解决处理借冒名贷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借冒名贷款仍然发生而不得根治。本文试运用法律分析技术对借冒名贷款发放相关人员主观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明晰借冒名贷款的几种情形,探寻借冒名贷款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8.
崔建远 《中外法学》2020,(4):865-882
我国《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欠缺处分权而受影响,弊多利少,有必要限缩其适用范围。买卖禁止流通物甚至限制流通物等案型均不应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无权代理不由该条款调整,但无权代理伴有无权处分时,后者自然由其管辖。不登记物权借助于隐名代理的方式流转时有时属于无权处分的案型。在代持人擅自转让或出质其代持股权时,应被定性和定位在无权处分。借名登记的场合,登记名义人擅自处分其名下但本属借名人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的,构成无权处分。至于冒名登记,登记名义人毫无合法、正当的登记基础,处分冒名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或动产,当属无权处分。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受让人是否取得标的物的物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定。  相似文献   
9.
余佳楠 《法学》2020,(10):31-46
平台内交易中合同相对方的确定,原则上以销售方的标记为准。在具有自营相关标记的业务中,关键的问题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角度出发所理解的行为人身份与实际的经营主体不一致时所产生的信赖保护问题。《电子商务法》第37条为这一信赖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其规范目的为保护第三人对交易相对方身份的善意信赖,促使交易清晰便捷。该第37条在体系上属于代理制度的近缘规则,在需要时可类推适用代理、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该条的构成要件为身份外观、交易相对方的信赖以及平台经营者的可归责性,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可通过目的性限缩排除该条的适用。平台自营业务由第三方履行的,可能构成债务加入,此时商品买受人或服务接受人有权向履行人主张给付请求权及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方与平台之间成立连带的债务关系。对身份外观的信赖保护,不能扩展为对平台作为合同相对方进行实质判断的标准,实质判断标准应当考虑特定行业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点偏离了《电子商务法》第37条的目的与文义,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0.
孙国祥 《人民检察》2020,(10):47-48
<正>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他人房屋长期空关,假冒房东将房屋出租他人收取租金的冒名出租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理论和实务中都颇有争议。学界倾向性认为,冒名出租他人房屋的行为属于盗用他人房屋非法牟利,应当构成犯罪。且由于盗窃罪的对象一般限于动产,而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此类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定诈骗罪比较妥当。不过,该案并不是典型的冒名出租房屋行为,行为人夏某先冒名承租他人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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