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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一基于天津X微电子工业区青年工友的调查报告主旨在于描述全球化背景中产业链低端的青年工人的生命境遇并揭示其中的结构性因素。论文从资本和技术的全球视角展现处于双重低端的去技术工人的经济图景,从微观的劳动过程视角解释生产过程中的异化。论文将时间(生命周期)维度从心理层面和遭遇层面两个方面加入分析,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一种积极心态集体缺失的原因。  相似文献   
2.
申曙光 《中国减灾》2012,(11):32-33
提到灾害或巨灾与保险的关系,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保险赔款。其实,保险并不单纯起到赔款的作用,它还可以在减灾,特别是预防灾害,减少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起到特殊的作用。保险应该是减灾、特别是巨灾防灾减损中一个可以依靠的力量,而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力量。这也是保险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一个基本定位。然而,从防灾减灾的角度看,保  相似文献   
3.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制度,但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与实际违约不同的是,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后,非违约方可以选择接受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至前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其也可以选择不接受预期违约而坐等履行期的到来从而寻求实际违约救济.此外,非违约方还可以寻求中止履行、要求实际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定金等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4.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减损规则要求受害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违约带来的损失;而我国减损规则的规定仅限于要求受害方防止损失的扩大,相对于前者明显较为狭隘。该制度传入我国后发生这种变化,原因之一是受到了我国传统民族哲学思想的影响。在损害赔偿请求中,减损规则的原则揭示出法律的民族特性。  相似文献   
5.
减损义务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损义务适用于缔约过失情形吗?笔者认为,减损义务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通则》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因此,减损义务也应适用于缔约过失情形。进一步说,减损义务不但适用于合同关系,同样也应当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等整个民法领域。其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6.
武腾 《法学》2021,(3):84-100
合同僵局涉及的本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如何适用、应否完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限制合同拘束力的新规定,其固有适用范围是,利益同向型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作义务,致使共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等利益反向型合同原则上不适用该规定。不过,在承租人遭遇不得已事由,难以期待其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承租人转租的,法院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类推适用合同僵局规定终止合同。承租人单纯返还标的物、停止支付租金的,构成期前拒绝履行,对出租人可类推适用减损义务规定。合同僵局规定不能适用于“新宇公司案”及其类似案件。在债务人发出的解除合同之要约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且包含合理补偿时,可适用强制承诺规定和公序良俗规定,以判决代替债权人的承诺。  相似文献   
7.
现代合同法限制完全赔偿的规则有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过错相抵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来源于英关法的可预见性规则在比较法上较德国法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居于更有力的地位,为CISG等国际法律文件所采纳。减损规则与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时间来划分,过错相抵规则分管的是损失发生的阶段,而减损规则分管的是损失扩大的阶段。过错相抵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发生竞合时,损益相抵规则应优先适用。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对损益相抵规则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8.
王锋 《法制与社会》2011,(26):70-71,73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是被保险人施救义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虽然规定了被保险人需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施救行为,并对被保险人履行该义务之必要、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但该规定尚存许多不足之处。本文首先指出了该规定存在之不足,进而提出了相应之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刘瑛 《时代法学》2013,(6):100-108
减损规则普遍见于国际法律文件和各国国内法,它符合效率、诚信、公平原则,也符合商务实践的通常做法。减损本质上是受损害方的单方行为,受损害方应在现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合理是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关键。在违约方不交货或不付款的情况下,替代交易是通常的合理措施,但也不绝对。在迟延交货、交货不符等情形下,补货或修复是相对比较常见的减损措施。实践中,合理性的判断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考量。中国法院和仲裁庭在CISG案件中较好地适用了CISG减损规则,但也存在问题,而中国《合同法》的减损规则也宜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被认为是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对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有助于在司法上准确地予以适用。特殊情形下的第三人与有过失行为应视为受害方过失而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本文认为过失相抵规则与减损规则关注受害方行为的时间点不同、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有必要在适用上对两个规则予以区分。过失相抵规则可由法官主动适用,在决定违约方赔偿减额时应对过失、原因力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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