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我国《公司法》有必要建立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权制度。本文通过对股东除权性质的认定,讨论适用这一制度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及其适用的后果。说明了我国《公司法》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权制度的必要性,并且对此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王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2,(4):39-40
一、技术资本化
所谓技术资本化,就是指投资者以技术作为股份或出资额出资.其中资本化的技术可以是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出资者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这说明我国是允许外国投资者的技术资本化的.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应按合营合同的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根据《关于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各方或单方不按期出资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1)合营各方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出资的(即合营各方均根本违约), 相似文献
5.
论出资额转让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资者转让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额,可采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方式。在内部转让中,投资者根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的转让协议,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出资额。在外部转让中,投资者根据与第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出资额。对于投资者转让出资额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作出了有别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已往的司法解释规定,出资额转让协议未经批准时的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则、赔偿方式的单一性以及赔偿范围的局限性,其根本无法有效地维护诚信当事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根据当事人是否履行报批义务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方式。但受制于解释权限,该规定很难说是最为科学的制度设计。从实现审批目的的意图出发,结合公司法的私法特性和出资额的财产属性,未经批准仅仅导致出资额权属不发生变动,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7.
本文案例启示: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缴出资数额"的认定应结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文义解释和我国当前公司资本制度综合考虑。在公司增资的场合,宜将"应缴出资数额"解释为包括公司增资前已有的注册资本额,如此有助于限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范围,满足刑法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股权变更未进行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公司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的效力,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应注意到,干股作为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往往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条件未成就,配送干股的约定也就不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