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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春秋以降,"礼崩乐坏",许多旧的事物名存实亡,而新的事物有实无名.故形成"名实相怨"的局面.守旧势力用旧名指责新实,如叔向以"国将亡,必多制"批评铸刑书的子产;孔子以"贵贱无序,何以为国"非难赵鞅、荀寅铸刑鼎,并提出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内容的"正名"主张.新兴势力则批判旧名或赋旧名以新义,如《韩非子·五蠹》:"今兄弟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而君上之法犯矣".《商君书·开塞》:"吾所谓利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名辩思潮就是在新旧交争的社会大变革中逐渐形成的.这,思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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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唐代法律体系及唐律性质的史籍中,《唐六典》及《新唐书·刑法志》的有关观点曾起了不同的导向作用。《新唐书》由于错误地以“四刑书”概括唐代法律,违反了唐人“文法有四”的正确概括;《新唐书》的“四刑书说”促使后代有些学者提出了唐代法律“皆刑法”的主张;“四刑书说”与其自身对唐四法的界定,有不可克服的矛盾;与汉、北齐、唐、五代、宋、元各代政治家与史学界的概括之法相乖违;支持“四刑法说”之观点与方法皆失之偏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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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勇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5)
通过孔子对郑、晋两国先后"铸刑书"、"铸刑鼎"的不同态度对比,可以看出孔子的礼法观。孔子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非常重要,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为政的好与坏。孔子认为,郑子产"铸刑书"是为维护礼制,应该得到赞赏,而晋荀寅"铸刑鼎"是为私利,理应批判。孔子的礼法观是以礼为主,以法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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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是一种纯粹技术上的、使法律规范集中化、系统化和条理化的方法;在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法系中,法典编纂的发展水准就标示着法律技术安排的发展水准。虽然通说主张中国法典编纂始于战国初,而其实早在夏商周三代时期就已经有了最初的法典编纂;自那时直到现代,中国法典编纂经历了刑书时代、律统时代和近现代三个发展阶段。而在每一个发展阶段,法典编纂的组织与程序、体例与技术都显示出发展进步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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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佳禾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5):58-64
子产铸刑书是富有争议的历史事件,褒扬者有之,诋毁者有之。然而不管如何,对子产铸刑书的性质、历史背景、内容、意义等方面进行解读,可深刻了解子产刑铸书对当时的治国方略、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影响,并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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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友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3):71-74
公元前 5 36年 ,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将法以律条的形式固定并颁布于民 ,首启法律公布公示之肇端。但是 ,这一代表当时先进的法律思想的举动却招致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强烈批评。其后 ,晋国于公元前 5 13年铸刑鼎 ,也遭到了孔子的强烈谴责。子产与叔向、赵鞅等与孔子的分歧 ,反映了先秦时期“礼治”与“法治”两种治世思想的激烈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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