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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因案修例,即基于某一司法案件对《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这是清代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法现象。《大清律例通考》《读例存疑》等考证类释本和《驳案汇编》《刑案汇览》等描述类案例集,分别以法律文本备注和刑事案例陈述的形式,记载了因案修例的诸多实例。结合因案修例的各方面特征来看,它属于清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创制机制,带有典型的传统中国特色。清代统治者通过此种机制从司法案件中抽象出成文法则,进而实现法律文本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均衡。对于当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因案修例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其对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路径和方向,以及完善“由案到法”的衔接机制、指导性案例的审核机制、类案判断机制、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等,具有积极的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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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司法能动性.我国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大量抽象性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指引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律适用,这种司法能动性的行使方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一定的争议.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应当在纯化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和审级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辅以判例,并逐步扩大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律解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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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党和国家出台或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基层治理、老龄工作、地名管理等重要法律政策,民政部在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划和政策,完善了顶层设计,加强了工作部署,惠及了人民群众。 相似文献
4.
中国传统法中的判例是指经过特殊程序认定,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司法判决。春秋战国以前,中国的法律以判例为主要存在形式。春秋战国以后,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判例为辅,多种形式并存的法律体系并长期保持。法典化时代的判例立足于法典,发挥了对法典在立法范围扩展、立法技术补充、规则效力强化等方面的功能。在判例创制规則和复现规則的关系上,中国古代始终坚持复现为主的原則,在维护法律形式內部稳定结构的同时,维护规则供应的相对稳定。 相似文献
5.
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是一个系统工程,纠正程序法层面上的侦查中心主义确属必要,但是在公安司法机关的“规范创制活动”中也存在一种侦查中心主义的倾向,值得警惕。公安司法机关的规范创制活动在诸多方面掣肘了法官的个案解释活动,造成了庭审虚化,背离了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国家应在规范创制活动的权力配置、审查方式等方面加以改革,以实现法制统一和个案公正的有效衔接,保证审判中心主义的全方位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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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课题组 《上海人大月刊》2015,(3):43-44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市人大工作研究会就新形势下上海人大工作如何与时俱进这一重要问题,组织课题组开展专题研究,提出了相关建议。一、关于地方立法工作(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地方重大改革事务于法有据。跟踪由中央何关重大改革决策制定或修改的国家法律出台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性地方法规;积极运用创制性立法,将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转化为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积极破解改革发展难题,并为改革发展留下创新空 相似文献
7.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制是一个薄弱环节。但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实质上只能是法治社会。即必须以法律来调整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才能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原则。本文拟就法律创制方面进行价值领域的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8.
周昕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4):18-23
可持续发展法通过构建人类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实现对当代人行为的激励与约束,使社会经济发展既满足当代人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最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相结合。在可持续发展法治化的过程中,应创制公平正义、彰显和谐、持续进化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以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为目标保障可持续发展法的实现,进一步强化可持续发展法的监督,树立可持续发展法律信仰,促进可持续发展法律观念的普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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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问题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课题,如何禁毒?如何创新?是新时期的新任务.<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正式颁布是浙江省禁毒工作史上的一件大事,本文拟从<条例>的创制构思和草拟等过程对<条例>的内容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0.
“辽宁贿选案”发生后,该省人大常委会无法正常开会履职。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该省人大常委会的部分职权。这被认为是宪法上的创制性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创制超出了宪法文本,不是宪法解释行为,也不是宪法续造行为,而是宪法建造行为。政治主体在面对宪法僵局时主动实施宪法,建造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内容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内涵,有效解决僵局并发展宪法。这并非孤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曾在“总理辞职案”中进行过创制。创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前提是出现了必须创制的环境、没有可直接适用的宪法规则,方法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政治选择,形式是发布决定而非立法。创制具有宪法法律界限和合理性界限。政治主体要选择恰当的宪法原则和制度进行创制,所创制的内容要符合比例原则。创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一种新宪法工具,表明我国宪法实施具有政治主体与宪法互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