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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确保WTO规则的统一实施、平衡贸易公平与贸易自由,及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补救受损方合法的国际贸易自由权益,WTO协议要求成员方建立国内层面的法律审查制度。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国内层面审查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现行法律法规已初成体系,但以WTO的要求及他国的实践衡量,有“不足”和“过”两个方面的问题,本文分别从管辖权归属、受案范围和审查标准三个角度提出了改革意见。 相似文献
2.
李彩君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3):21-22
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非常不利。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建立科学的划分标准,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实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保护和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3.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对各级政府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俗称。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如何规范“红头文件”,及时纠正其中的“问题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方努力,取得了不少成果,各地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制度。同时,有关专家建议可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让司法和行政手段形成合力,遏制“红头文件”乱发、滥发。 相似文献
4.
公益诉讼相关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晋光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2):44-46
公益诉讼作为当今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话题,我国立法尚没有相关规定予以规制,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的谨慎和保守状态。应研究吸收国外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使我国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扩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胡敏洁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5(2):49-51,56
随着中国加入WTO ,过于狭窄的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不能适应WTO形势及其相应规则的需要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当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并非是无限的 ,应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从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扩大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四方面做起 相似文献
6.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一案,为学生状告学校获得法律救济打开了司法的大门。但是,作为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北京科技大学,理所当然地拥有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权,法律封高等学校各项权利的规定以及由“国务院授予”的学位授予权,在本质上不过是一种政府规制措施,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授权,因而,北京科技大学也不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而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封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也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是以一个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高等学校为“被告”,受理了一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案,并封北京科技大学的内部规章制度行使了其并不拥有的司法审查权,从而“发展”着法律。 相似文献
7.
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实际需要出发,应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作扩大解释,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定法上的依据,而且也符合宪法司法化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8.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受案范围过小的问题已经使我国的行政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发展市场经济的因素,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进,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规定,通过排除法能够更加明确的受案范围;其次,由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合法权利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这一范围扩展到适用涉及各类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最后,改变当前立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部分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一部分内部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处分等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9.
对于任何有关诉讼的法律,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明确地界定自己的受案范围都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涉及到司法的权限与公民的诉权范围问题。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来说,同样如此。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开始大量地出现在各地的法院,但相关的问题也随涌现,其中之一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0.
何艳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5,(3):118-121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力图使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法在全面贯彻党的"依法治国"精神的基础上,破除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该部新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挑战。为此,本刊特邀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及有关高校和律师界专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新法的施行、完善有所裨益。在对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新法的创新和不足之处:从实务视角,以具体个案为依托,在分析行政诉讼立案状况、原告资格设定目的等问题的基础上,探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原告资格认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上海为实例,分析新法对区县政府为被告、跨区域、经复议案件等特殊案件管辖的变动规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据实务需要,以诉权保障、起诉条件审查、行政争议解决为核心解读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的转变;分析诉讼类型化将对行政审判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完善建议;分析新法施行后审判各方在受案范围、复议案件被告、裁判方式三方面所面临的诸多挑战;参照《民事诉讼法》,研究新《行政诉讼法》对于检察监督的规定,明晰尚需研讨问题所在。 相似文献